企业改制重组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将免契税
导读:
为了支持企业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企业改制重组中涉及的若干契税政策发布通知,通知明确,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又或者是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该通知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通知指出,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此外,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85%以上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上述所称国有控股公司,是指国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国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国有控股公司。
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通知还明确了企业合并、分立、出售以及注销、破产等情况下契税征收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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