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存货盘存的不同方法进行纳税方案选择
导读:
根据规定,确定存货数量的基本原则是:凡是在盘存日,法定所有权属于企业的所有货物,不问其存放地点,都应视为存货。在这一原则指导下,企业在具体确定存货数量时,又有两种盘存方法可供使用,即定期盘存制和永续盘存制。
在运用存货盘存的不同方法时,应与存货跌价损失的涉税处理区分开来,下面就存货跌价损失的有关涉税问题做出特别提示。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存货的期末计价应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可变现净值”是指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估计售价减去估计完工成本以及销售所必需的估计费用后的价值。
会计根据谨慎原则,对企业存货发生的减值要求提取存货跌价准备,这主要是防止企业资产价值虚增,使会计报表对资产披露失去真实性。
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1)市价持续下跌,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无回升的希望;
(2)企业使用该项原材料生产的产品的成本大于产品的销售价格;
(3)企业因产品更新换代,原有库存原材料已不适应新产品的需要,而该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又低于其账面成本;
(4)因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逐渐下跌;
(5)其他足以证明该项存货实质上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当存在以下一项或若干情况时,应将存货账面余额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1)已霉烂变质的存货;
(2)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
(3)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转让价值的存货;
(4)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国税[2000]8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提取的存货跌价准备不得税前扣除。
纳税人在年终申报所得税时应当注意:存货跌价准备属于时间性差异,当发生减值的存货对外出售时,其因提取准备而减少的利润又在处置时得已实现。因此,本期增提的准备应当调增所得额;本期因恢复而减提的准备或者因处置存货而冲销的准备金额应当作调减所得额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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