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政策中固定资产的计价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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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19-09-24
08:2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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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税收政策中固定资产的计价原则建设单位交来完工的固定资产,根据建设单位交付使用的财产清册中所确定的价值计价。企业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在竣工使用时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计价。购入的固定资产,按购入价加上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以及缴纳的税金后的价值计
税收政策中固定资产的计价原则建设单位交来完工的固定资产,根据建设单位交付使用的财产清册中所确定的价值计价。
企业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在竣工使用时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计价。
购入的固定资产,按购入价加上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以及缴纳的税金后的价值计价。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等后的价值计价。
接受赠与的固定资产,按发票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无所附发票的,按同类设备的市价确定。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接受投资的固定资产,应当按该资产折旧程度,以合同、协议确定的合理价格或者评估确认的价格确定。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确定。
摘自1994年2月4日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法字[1994]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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