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行业建立公告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导读: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行业建立公告制度的通知》(国税发[2006]16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落实行业公告制度的重要意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行业建立公告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公告制度”),是加强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行政监督管理,规范注册税务师行业行为,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文件。各地要充分认识实施《公告制度》的意义,切实落实好《公告制度》,充分发挥《公告制度》的作用,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二、积极采取措施,确保行业公告制度落实到位。
各地税务机关要组织税务师事务所负责人认真学习领会《公告制度》的精神实质,要求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从自身行为出发,对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的内容,进行分析研究,准确掌握《公告制度》的要旨,充分发挥主动性,及时报送相关资料,确保《公告制度》的贯彻落实。
(一)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定期对《公告制度》中的一、二、三、五、六中的内容在报刊和行业网站上进行公告。
(二)各地税务机关应在省局下发年检公告文件的一个月内,在办税服务厅和机关网站上公告税务师事务所名单。
(三)各地税务机关应在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前,在办税服务厅和机关网站上公告准予备案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对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涉税鉴证业务抽查结束后,在办税服务厅和机关网站上进行公告。
三、掌握实施情况,及时反馈意见。
贯彻落实《公告制度》,是一项新的工作,执行中会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各地税务机关要及时了解贯彻情况,掌握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总结与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
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对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监管,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体现注册税务师行业公开、公平、公正的执业原则,树立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良好形象。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4号令)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决定,注册税务师行业建立公告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执业注册税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定期在报刊或行业网站等公共媒体上进行公告。?
(一)非执业注册税务师转为执业注册税务师;?
(二)执业注册税务师转为非执业注册税务师; ?
(三)执业注册税务师转入、转出税务师事务所;?
(四)执业注册税务师具有《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
二、税务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定期在报刊或行业网站等公共媒体上进行公告。?
(一)经批准新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原未公告的一次性公告);
(二)税务师事务所合并、组织形式变更;?
(三)税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变更;?
(四)税务师事务所停业、歇业及注销。?
三、年检合格和未通过年检的执业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在年检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在报刊或行业网站等公共媒体上进行公告。
省税务机关应将年检公告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以文件形式发送所辖地(市)、县(区)税务机关。?
四、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应事前向执业所在地的县(区)级税务机关提交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和注册税务师执业证书的复印件进行备案,税务机关应将准予备案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予以公告。?
五、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涉税鉴证业务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的权限查处和公告。?
地(市)、县(区)税务机关应定期对税务师事务所开展涉税鉴证业务的质量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六、执业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具有《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七章所列行为之一的,省税务机关或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应定期将处理结果在报刊或行业网站等公共媒体上进行公告。?
七、建立注册税务师行业公告制度是贯彻落实《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行业监管,规范执业行为,提高执业质量具有促进作用。实施公告制度涉及到监管体系、管理职责、监控标准、操作规程等方方面面的内容,各级税务机关应高度重视,结合当地的工作实际,制定落实注册税务师行业公告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