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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试点避税型养老险仍存悬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8-16 07:09:3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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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个人税延型养老险试点虽已列入上海保监局2010年首要工作内容,但税务机关可能尚不具备相关征管能力。上海避税型养老险试点成悬疑《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谈佳隆/上海报道防火防盗防保险,如今,保险推销员似乎并不太讨人喜欢。隔三差五,各类保险推销电话都会对林菁

  个人税延型养老险试点虽已列入上海保监局2010年首要工作内容,但税务机关可能尚不具备相关征管能力。

  上海“避税型”养老险试点成悬疑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谈佳隆/上海报道

  “防火防盗防保险”,如今,保险推销员似乎并不太讨人喜欢。

  隔三差五,各类保险推销电话都会对林菁骚扰一番,这使得她不厌其烦。作为千千万万在上海生活、工作的“白领”中的一员,林菁的困扰会让很多人感同身受:“我接到保险推销的电话就觉得烦。”

  不过,最近林菁却开始对购买个人养老保险有了些兴趣,之所以态度大变,是因为她听说上海正准备着手试点“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

  在她看来,如果通过购买此类保险能够实现在收入税前扣除相应保费,等到领取养老保险金时再缴纳相应税款的话,不但能够得到养老保障,还能起到“合理避税”的效果。

  中产阶层“避税”最受益

  今年以来,上海将试点“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的说法已经在保险业界疯传开来。

  所谓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已经日渐成熟,成为个人养老体系的重要补充,其主要方式是指所缴纳的个人商业保险金在一定比例之内,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这有别于我国目前个人收入纳税后再由个人自由选购商业保险金的做法。

  美国养老金401K计划就是其中的典型,已经被很多国家效仿。员工可以授权公司扣缴税前工资的一个部分(不超过工资的四分之一)存入员工个人的401K账户,待退休后支取,而支取时可享受相应的优惠税收。

  目前,我国也在加紧对于类似计划的研究和制定。在去年年末国务院出台的“金融30条”已经明确提出,“研究对养老保险投保人给予延迟纳税等税收优惠”。

  “既然是税收优惠,自然是‘合算’的,可以‘合理避税’是我最期待的。”林菁给记者算了这么一笔账:“我们国家的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方式采用的是超额累进制,这意味着赚得越多,超额部分的税率就越高,如果把超额部分用来购买商业保险,自然可以免去多缴税了。”

  根据专业人士测算,以月收入1万元为例,剔除个人月需缴纳五险一金1000元,每月缴纳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险500元计,年可合理避税1200元,30年避税额为3.6万元。而如果以月收入10万计,年可合理避税2400元,30年避税额为7.2万元。

  林菁告诉记者:“即使月收入为5000元,年可合理避税额度也能达到800到900元。不过,月收入低于5000元,避税效果就不甚明显。因而中产阶层将更多的从该项政策中受益。”

  不过,所谓的“合理避税”并不是不缴税了,而是待退休后支取,但届时的税率应远低于原工资超额累进部分的税率。目前来看,上海的白领们有望率先获得这样的实惠。

  税务有无匹配的监管能力

  “上海酝酿试点个人延税型养老金已经有多年了,目前虽然进入倒计时操作落实阶段,能否向全国推广,要看试点情况而定。”上海金融办知情人士这样告诉《中国经济周刊》:“早在2007年9月,关于个人延税型养老保险运营机制的论证报告便已完成,上海保监局会同上海金融办及相关寿险公司与养老公司启动政策研究。此后,国税总局也参与了市场调研工作。”

  今年3月,国务院批复上海建设“两个中心”的意见中明确指出,“鼓励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保监会会同上海市研究具体方案,适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试点”。《中国经济周刊》记者从上海保监局获悉,此项试点工作已经列入该部门明年首先要完成的工作行列。

  然而,明年能否推出该项试点的决定权并不完全在上海,国税总局的态度十分关键。

  目前,我国的养老金制度有三个阶梯,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养老金,个人商业养老保险。

  在林菁看来,参与社会基本养老金只能“温饱”,而参与企业年金也不过维持“小康”,能够要实现“富足”的养老生活,个人商业养老保险还是有必要的。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教授郝演苏却认为,这类保险产品大多超过20年,从税收递延定义出发,个人现在不缴个税,20年后政府还存在着能否收回这部分税额的问题。

  因此,该项试点工作能否最后过关,国家税务总局的“税收监管能力”问题就变得非常关键。

  12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负责人表示,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是分项税制,且对退休工资或退休金予以免税,不具备将企业年金递延至个人退休领取环节征税的基本条件。

  “听到这样的说法,我心凉了一截,”林菁这样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虽然说的是企业年金这一层面的税收递延的问题,但可能会影响到上海明年试点个人税延型养老险的进度。”

  国税总局认为,在企业年金方面,如果采取“税收递延”, 税务机关必须在企业建立年金后的数十年随时监控年金的运行,且保存数十年的个人信息,从目前看,税务机关还不具备这方面的征管能力。

  “国税总局的此番表态让上海明年试点此项工作变得悬疑,”太平洋保险的一位政策研究人员告诉《中国经济周刊》:“不过,相比企业年金分散在企业而言,个人税延型养老险的账户是集中在为数不多的保险公司里,因而在税务监管方面要比企业年金监管容易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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