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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永元致歉范冰冰之后关注一下纳税的那些法律问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08 08:37:01 人浏览

导读:

最近崔永元揭发范冰冰的大热的新闻大家都应该略知一二了,就是明星是否用签订阴阳合同的方式进行偷漏税。其实此次热点事件背后,涉及的...

  最近崔永元揭发范冰冰的大热的新闻大家都应该略知一二了,就是明星是否用签订“阴阳合同”的方式进行偷漏税。其实此次热点事件背后,涉及的深层法律关系和法律问题值得深究,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你整理。

  一、崔永元频发微博,揭开娱乐圈“大小合同”的真相

  5月28日,崔永元在个人微博上发布了“你不用表演,你是真烂(1)”博文。并晒出了一份艺人劳务合同截图,截图出现了“按照合同规定安排范冰冰于本合同约定聘用期内参加本片演出工作”的表述根据合同,范冰冰片酬为1000万元,将分三次付清,将于合同签订日当日内、进组前三日、拍摄过半或结束前三天分别支付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

  5月29日,崔永元再次发微博质疑“一个人演一出戏,为什么要签两份合同”,并称1000万只是一部分,另一份“大合同”价值5000万。因此,“大小合同”火速引发关注。

  随后,范冰冰工作室迅速作出回应,表示“大小合同”未经求证核实、“4天片酬6千万”是谣言。随后,范冰冰工作室迅速作出回应,表示“大小合同”未经求证核实、“4天片酬6千万”是谣言。

  6月3日晚,崔永元在最新采访中向范冰冰致歉,在记者的求证下,崔永元明确表示,“4天6000万片酬合同”涉事明星并非范冰冰,涉案金额也远超目前曝光金额的十倍以上。

  据《法制日报》消息,无锡市滨湖区地税局目前已经介入该事件调查取证,相关情况有待后续由税务机关权威发布。

  二、“大小合同”违法吗?

  那么何谓“大小合同”?从法律角度如何看待“大小合同”这种现象?

  中国财税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教授解释,“大小合同”其实就是人们日常所说的“阴阳合同”:交易双方签订金额不同的两份合同,一份金额较小的“阳合同”用于向主管机关备案登记纳税;另一份金额较高的“阴合同”则实际约定双方交易价格,彼此对其秘而不宣,目的就是逃避纳税这一法定义务。

  施正文说,税收收入是我国财政收入最主要的来源,是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向企业和公民征收的,以此来解决国计民生、收入分配等问题。税收关乎我们每一个人,所以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按时缴税都是每个公民、企业应尽的义务。

  三、偷逃税与合理避税界限何在?

  明星利用“大小阴阳合同”逃税的行为,与合理避税的区别又在哪里呢?

  施正文介绍,合理避税是指纳税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采取一定的形式、方法和手段,规避、降低或延迟纳税义务的行为。比如国家产业引导对环保产品的减免税行为,或者引进高科技产业地方所采取的税收优惠行为等,都是合理避税行为。合理避税是合法的。

  而偷逃税是指纳税人采用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是一种非法行为。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偷税行为表述过于复杂,执法实践中引起理解分歧。为此,在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中,对偷税做了修改。修改后的内容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偷税改为逃税。

  合理避税和偷逃税最根本的区别就是,合理避税是合法的,而偷逃税是对法律的无视,是主观恶意逃避纳税义务,是违法行为,严重者要受到刑事处罚。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翟继光告诉记者,明星避税由来已久,作为高收入群体,其有充分的避税动机。常见的手段有三种,一是现金交易,不报税,这种方式本质上是偷税,但由于现金交易没有记录,税务机关也难以找到证据,因此,实务中难以认定其为偷税。二是“阴阳合同”或者“大小合同”,如果事先做好安排,税务机关看到的是小合同,转账记录也是小数额,其余数额均通过其他方式或者其他人的银行账户转账,税务机关认定偷税也很难。三是通过设立公司,将个人收入转入公司,由公司承担个人与家庭的各种开支。严格来讲,上述方式都是偷税,都是违法行为,但由于实务中很难认定,往往作为避税予以处理,仅要求补缴税款和滞纳金。

  四、如何区分一般违法与犯罪?

  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教授说,明星等高收入群体利用“大小阴阳合同”的行为,其实是我国法律中认定的一种“逃税”行为。逃税行为,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按照税法予以行政处罚;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里的刑事立案标准是: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五、是个案还是行业潜规则?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蔡道通教授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税务机关有义务将此作为重要案件线索,查明是否存在这一“阴阳合同”的事实,范冰冰或者扣缴义务人是否涉嫌逃税?甚至,是否属于单纯孤立的个案,还是普遍存在的演艺界的潜规则。

  蔡道通认为,如果最终被证实“阴阳合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且行为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嫌逃税,按照法律之规定,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下达追缴通知,责令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蔡道通认为,如果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明知“阴阳合同”这种情况存在而不查处或者查处一部分,或者因为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而没有发现这一情况,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有可能涉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或者玩忽职守罪。

  “这个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众多,对其走向,值得也需要全民关注。”蔡道通还认为,按照刑法的规定,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涉嫌逃税,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但有一点必须明确,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涉税犯罪的立案标准的规定,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蔡道通说,如果最终证实“阴阳合同”是虚假的,且崔永元明知是不真实而加以传播,那么崔永元有可能涉嫌诽谤,应当还范冰冰一个清白。

  在相关媒体采访中,崔永元毫不讳言自己还有一抽屉这样的“大小阴阳合同”。而据业内人士披露,“大小阴阳合同”在行业里很普遍,对于明星逃税问题,大家都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但是躲得过初一躲不过十五,法律终究不会放过那些违法者。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你们提供的,感谢阅读,如有其他问题欢迎前来咨询。

  (来源:法制网、法律读品)

(责任编辑:王小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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