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税法 > 税法案例 > 隐瞒销售收入以逃避缴税

隐瞒销售收入以逃避缴税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22 21:29:24 人浏览

导读:

江阴市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是从事汽车装潢业务的私营企业。2004年7月,江阴市地税局稽查局组织人员对该公司2002年至2003年地方税收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查,2002、2003年该企业帐面反映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1034164.02元和1115833.36元,都已按规定的利润率缴纳了企业所得

  江阴市××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是从事汽车装潢业务的私营企业。2004年7月,江阴市地税局稽查局组织人员对该公司2002年至2003年地方税收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查,2002、2003年该企业帐面反映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1034164.02元和1115833.36元,都已按规定的利润率缴纳了企业所得税(该企业实行核率征收)。与此同时,稽查局另外一个检查小组正在某汽贸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其他应付款”中有代收汽车装潢费并直接以现金支付给××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联系到局里正在对××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实施检查,于是就将该汽贸公司2002年至2003年支付给××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的汽车装潢费金额进行了取证统计,共计不含税收入2014549.13元。

  第二天,检查人员再次来到该企业,直接询问该企业法人代表,是否有销售不入帐问题,该法人代表起先不承认,后来在大量的证据面前,承认有部分不需开票的没有作收入,于是检查人员通过检查核实该企业2002年少列收入284052.51元,2003年少列收入304664.10元。

  据此,江阴市地税局对该企业依法作出了补缴企业所得税13002.71元、加收滞纳金1912.27元、并处罚款6501.36元的处理决定。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