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能作为纳税担保人吗
导读:
中国税务报社:我公司是隶属于某县人民医院的综合经营公司,是集体企业性质的企业,独立核算纳税。
2003年6月,县国税稽查局对我公司2003年1月~5月的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查补税款2万余元。对于查补税款的计税依据,我公司与税务机关存在争议,便向税务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而税务机关告知我公司必须先缴纳税款、滞纳金或提供担保后才可以申请复议。因我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暂时无力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经医院同意,医院愿作为纳税保证人为我公司提供纳税担保。但税务机关认为医院不具有担保资格,不同意医院作为纳税保证人。请问县国税局的做法是否正确?有何依据?
公司会计王林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条的规定,因计税依据有异议而发生的争议属于纳税争议。因此你公司在无力缴纳税款的情况下,必须提供相应的担保才能申请复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没有担保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纳税担保人。”而《担保法》第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保证人。”据此,县人民医院不能作为纳税担保人。
安徽省淮北市国税稽查局
崔智程家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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