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车作假为偷税
导读:
江苏省高邮市某汽车配件厂为私营工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汽车、摩托车配件的生产销售。
2002年12月,高邮市国税稽查局对该厂2002年1月~11月的增值税纳税情况,实施专案检查。经查,2002年1月~11月,该厂共实现产品销售收入212万元,申报应税收入228万元,应纳增值税税额15.6万元,已全部缴纳入库。申报的应税收入与账面产品销售收入的差额16万元是该厂销售旧货的应税收入。
检查人员在对该厂销售旧货情况的检查中发现,2002年8月26日转字第33号记账凭证为:借记:应付账款——××钢材销售公司16万元,贷记:固定资产15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0.32万元、营业外收入0.68万元。原来是该厂用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作价16万元抵偿债务,因为作价超过原值,已视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按4%的征收率减半计缴增值税0.32万元。就这一笔分录看,有关税收方面的会计处理应该到位了。然而进一步检查固定资产账户的总账及明细账却发现,当月固定资产没有增减。对照记账科目汇总表,当月固定资产借、贷方发生额均为15万元,在2002年8月26日转字第32号记账凭证上,借记:固定资产15万元,贷记:应收账款——××汽车制造厂15万元,核算内容是接收购货单位××汽车制造厂生产的2辆小型货车冲抵应收销货款计15万元。原来,该厂将抵债回来的2辆新货车又抵债出去。按照税法规定,接收的抵债货物又向外抵偿债务应当作为销售货物按适用税率征税,而该厂接受抵债货车未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进项抵扣,这样实际税负就是17%,应缴纳增值税23247.86元[16万元÷(1+17%)×17%],而再抵债差价不过1万元,得不偿失。于是该厂便将接收的抵债新货车记作固定资产,又抵债出去时,把新车作旧货,记作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计缴增值税0.32万元,造成不缴、少缴增值税20047.86元。
处理决定: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认定该厂的上述行为属于偷税,决定追缴增值税20047.86元,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处所偷税款1倍的罚款。
因该企业偷税占应纳税额比例超过10%,且在1万元以上,已涉嫌构成偷税犯罪,决定移送公安机关。
稽查建议:当前,企业购销业务中还比较多地存在以货抵债的情况,税务机关要监督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加大检查力度,防止税收流失。
(《中国税务报》 作者:吴朝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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