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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业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具体纳税筹划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19 07:58:4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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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1、物资采购中的纳税筹划(1)安排购进材料的纳税筹划。会计核算中购进材料的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三个组成部分。纳税人外购存货的实际成本包括购货价格、购货费用和税金。其中,计入存货成本的税金是指购买、自制或委托加工存货发生的消费、关税、
1、物资采购中的纳税筹划

  (1)安排购进材料的纳税筹划。会计核算中购进材料的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三个组成部分。纳税人外购存货的实际成本包括购货价格、购货费用和税金。其中,计入存货成本的税金是指购买、自制或委托加工存货发生的消费、关税、资源税和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果在采购之初企业并未确定所购货物的用途则视同生产用采购材料。在采购时会计上仍按采购材料的价格计算当期应抵扣的进项税额。其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中抵扣的部分仅指。用于也就是在领用的时候要转出进项税,不用于时就无须转出该部分材料中包含的进项税额。一般情况下,材料在购进和领用之间存在一个时问差,企业往往最容易忽视这段时间差的重要性。如果能充分利用材料购进和领用的时间差就可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获得颇为可观的经济利益。

  (2)物资采购的结算方式的纳税筹划。企业结算方式筹划分为采购结算方式筹划和销售结算方式筹划。采购结算方式筹划最为关键的一点就是尽量推迟付款时间,为企业赢得时间尽可能长的一笔无息贷款,付款之前,先取得对方开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销售方接受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的结算方式,因为采用这两种结算方式时购货方可以根据销售方开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在会计上确定采购成本,同时可以以发票金额作为当期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但此时购货方可能在当期并没有进行款项的支付,而销货方却已经确认了销售收入并交纳了增值税。这样就相当于由销货方垫付了购货方的增值税为企业赢得了货币的时间价值。企业也可以采取赊购和分期付款方式,使出货方先垫付税款,而自身获得足够的资金调度时间。另外,尽可能少用现金支付等都是企业常用的结算筹划方式。

  2、生产管理中的纳税筹划

  (1)存货计价方法选择的纳税筹划。存货的计价分为存货取得的计价、存货发出的计价和存货结存的计价。不同环节的存货,计价方法不同。其中与纳税筹划关系较大的是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依据现行的会计制度和税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可以根据情况选用任意一种计价方法。根据存货计价方法的相关规定,我们知道存货发出和领用的计价方法有:个别计价法、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法。而根据新会计准则后进先出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将不再允许使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的价格受供求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而不断变动,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对企业成本、利润总额以及当期应缴税款的影响是不同的,从而对企业财务状况、盈利情况及所得税也将产生较大影响。

  在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采用比例税率进行征收。在比例税率条件下,对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必须充分考虑以下因素:首先是市场物价变化因素。自2007年1月1日起将不再允许使用后迸先出法,故当物价呈持续上涨趋势时,企业宜采用加权平均法,因为加权平均法对于发出的材料、商品等的成本按存货加权后的平均价格进行核算,这样销售成本中包含了后期进货部分的成本,使得成本数额较高;相应的期末结存存货成本较低,这样就可以将利润和纳税递延到以后年度,进而达到延缓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目的。其次是企业税负期。如果企业正处于所得税的免税期,在物价上涨的情况下,选择先进先出法核算。会减少成本的当期摊入,企业在免税期内得到的免税额也就越多;相反,如果企业正处于征税期或高税负期,宜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使当期的成本摊入尽量扩大,以达到减少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

  (2)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选择的纳税筹划。首先,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要符合法律规定。企业减轻税负必须以不违背法律和不损害国家利益为前提。因此,在进行折旧方法选择时必须充分解现行法律规定,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企的折旧方法做出选择。而超出法律规定选择的折旧方法不仅不能给企业带来节税收益,相反还可能因其行为违背法律规定而使企业遭受诸如罚款的损失。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必须考虑税制因素的影响。不同的税制条件会使计算出的折旧额对企业的利润和税负产生不同的影响。一般地,在比例税制下,如果各年的所得税税率不变,则选择加速折旧法可以使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这相当于企业在初始年份内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如果未来所得税税率越来越高则宜选择平均年限法。由于延缓纳税利益与税率高低成正比,因此,在未来所得税税率越来越高的情况下,往往会使以后年度增加的税负,大于延缓纳税的利益。当然也有可能以后年度增加的税负大于延缓纳税的利益。所以,在未来税率越来越高时,需要企业进行比较分析后,才能对企业的折旧方法做出选择。

  (3)无形资产的计价、摊销政策选择与纳税筹划。从以上新发布的政策法规来看,国家开始更加注重对科技创新型企业的扶持,因此企业可以利用这一政策在自主创新和外购无形资产上加一权衡,加大自主创新的力度。进行纳税筹划时,首先会计核算要分清研究费与开发费的范围,研究费作为费用在当期利润中扣除,会使当期利润减少,从而减少当期应交所得税。开发费用资本化,在当期和以后各期进行摊销。

  3、市场营销中的纳税筹划

  下面仅谈下市场营销中的费用分摊的纳税筹划,利用费用分摊法扩大或缩小应纳税所得额,影响企业纳税水平时应注意解决这样两个问题:一是如何实现应税利润最小化;二是期间费用摊入时怎样使其实现最大摊入。费用分摊通常有两种:实际费用摊销法,即根据实际费用进行摊销;平均分摊法,即把一定时间内发生的费用平均摊在每个产品的成本中。这两种方法产生的结果不同,企业利润冲减的程度和纳税多少均有差异,企业可以利用这种差异进行有效的纳税筹划。

  上述两种不同费用分摊法中,分摊决非是简单地将有关的费用计入产品成本中就行了。费用有时难以控制,非支出不可的费用并非完全可以预见到。然而费用摊入成本却可以控制。任何一个企业都可以采取这样或那样的费用分摊方法。由于不同费用分摊方法将对利润和纳税产生影响,企业在分摊费用时就必然面临如何选择分摊方法的问题。详细的分析论证及大量实践表明,平均费用分摊法是最大限度抵消利润、减少纳税的最佳选择。只要生产经营者不是短期行为,而是长期从事某个经营活动,那么将一段时间内的各项费用进行最大限度的平均,就可以将这段时期获得的利润进行最大限度的平均,这样就不会出现某个阶段利润额及纳税过高现象,部分税负就可以有效地躲避。 [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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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销登记第四十二条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三)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第四十四条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二)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三)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第四十五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只规定了登记和变更登记的收费标准,没有明确规定设计公司注销登记的收费标准,各地收费有所不同,请咨询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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