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自12月起,开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导读:
外资企业在我国的又一税收“超国民待遇”面临终结。
自12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也将开始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这是近日国务院下发的《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下称“通知”)中的规定。
内外资企业不再有别
之前,外资企业一直在税收方面很多特殊优惠。对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大主体税种的附加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外企企业就一直游离其外,但这一状况将在今年改变。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作为附加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作为计税依据。
长期以来,这两个税种只对我国公民和内资企业开征,对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不征收。这种内外有别的税收制度,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不符合公平竞争的原则,产生的矛盾日益突出。
这次改革,将外商投资企 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个人均纳入纳税人范围,实现了内外资企业在税收待遇上的全面统一,这有利于公平内外资企业的税收负担,促进公平竞争。
对部分企业或有不利影响
业内人士分析称,本次政策的最大影响在于,由于外国企业被纳入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纳税人范围,今后,公司在扣缴外国企业的营业税时,还要依法扣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两者合计占扣缴的营业税额的10%),这可能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
如果根据协议对方只承担营业税(由于当时税法只规定对方承担营业税,并无城建税或教育费附加义务),或者根据协议对方不承担本公司依据中国税法扣缴的税款,那么因本次税制改革而增加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要由公司承担,从 而增加公司税负。
这也对公司的合同签订提出了要求。在很大程度上,合同决定了税负大小、税负承担。合同起草中,应关注税负因素,明确双方义务,并充分考虑我国税法(包括税种)不断变动的现实情况,努力维护公司利益。
企业需与税务机关保持沟通
此外,业内人士也认为此次出台的政策仍存在一些尚待明确的问题,如通知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开始实施,但具体是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准(即从12月1日产生的纳税义务,就要按新税法执行),还是按缴纳入库时间为准(即只要是12月1日申报缴纳入库的税款,就要按新税法执行),目前尚不明确。
所以,该人士也提醒相关企业应持续关注这一问题,与相关税务机关保持沟通,并在明确后及时通知相关付汇部门。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这预示着国内企业与外商之间的经济贸易合作交往将更加频繁和密切。因此,在对外贸易交往中对外商实施必要的涉外资信调查,将有利于提高涉外经济合同的履
按政府指导价交契税如下:90平方以下契税为1%;90平方~144平方以下契税为1.5%;144平方及以上契税为3%;房子性质为别墅或商业用途的、小区容积率小于2
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有:一是惠及范围“再扩大”,能够享受减征政策的乘用车排量限制从1.6升提高到2.0升;二是政策发力“更应时”,符合条件的乘用车均可享受减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