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中投资者工资能否在税前列支?
导读:
依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自2000年1月1日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停征企业所得税,只对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征收个人所得税。在计算过程中,其他企业从业人员工资支出按计税工资标准允许税前列支,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工资支出虽然也参照计税工资执行,但从业人员中不包括企业投资者在内,即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也就是说,税前列支范围缩小了。
因此,合伙企业中投资者的工资不得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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