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税法 > 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国税总局明确企业境外所得税抵免

财政部国税总局明确企业境外所得税抵免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05 17:41:55 人浏览

导读:

12月3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对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进行明确。居民企业应就其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收入,扣除与

  12月3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对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进行明确。

  居民企业应就其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收入,扣除与取得该项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按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来源于境外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收入,应按有关合同约定应付交易对价款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

  通知称,居民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以境外收入总额扣除与取得境外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各项收入、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