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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期限?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05 16:53:24 人浏览

导读: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企[2009]154号):第四条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企[2009]154号):

  第四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第五条 纳税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预缴申报后进行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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