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办两个以上独资性质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
导读:
问:我投资了企业A和企业B两个独资企业,A企业年终预缴15000元的个人所得税,其经营所得为60000元,B企业年终预缴36000元的个人所得税,其经营所得为110000元,请问我年终应当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答:国税函[2001]84号: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企业性质全部是独资的,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款的计算按以下方法进行:汇总其投资兴办的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此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出全年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再根据每个企业的经营所得占所有企业经营所得的比例,分别计算出每个企业的应纳税额和应补缴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本企业应纳税额=应纳税额×本企业的经营所得/∑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本企业应补缴的税额=本企业应纳税额-本企业预缴的税额
解:应纳税所得额=60000+110000=170000元
应纳税额=170000×35%-6750=52750元
A企业应纳税额=52750×(60000÷170000)=18618元
A企业应补缴的税额=18618-15000=3618元
B企业应纳税额=52750×(110000÷170000)=34132元
B企业应补缴的税额=34132-36000=-1868元
因此,您A企业应补交18618元的税款,B企业应退1868元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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