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未办竣工结算是否可以计提折旧
导读:
我公司为进一步扩大再生产,于2009年初新建一厂房。目前该新建厂房已基本完工,并投入使用。但是,由于我公司目前资金流转出现一些问题,公司没有与承建方就该厂房进行竣工结算,只是向承建方支付一部分工程款。对此承建方提出先不向我公司开具正式发票,等结算完毕一起开具正式发票。请问,在此种情况下,我公司新建的这幢厂房是否可以计提折旧?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从你所述情况可以看出,虽然你公司还没有与承建方就新建厂房工程进行完全结算,也没有取得承建方的正式发票,但是该新建厂房已投入使用。因此根据以上税法规定,你公司可以先按厂房建设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如果最后所取得正式发票上所记载的金额与合同金额不一致,应在厂房投入使用后的12个月内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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