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国银行从我国取得的存款、贷款利息征免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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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19-09-04
15:2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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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82)财税188标题:关于外国银行从我国取得的存款、贷款利息征免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颁布日期:1982年6月29日实施日期:1982年6月29日终止日期:1997年9月8日类别:税收颁布单位:财政部内容:关于外国银行从我国取得的存款、贷款利息征免所得税
文 号: (82)财税188
标 题: 关于外国银行从我国取得的存款、贷款利息征免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 1982年6月29日
实施日期: 1982年6月29日
终止日期: 1997年9月8日
类 别: 税收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内 容:
关于外国银行从我国取得的存款、贷款利息征免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根据1997年9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 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废止 全文 对外国银行从我国取得的存放款利息所得征收所得税问题,在外国企 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和施行细则第二十九条都已有原则规定,为了便于执 行,现就几个有关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外国银行按国际银行同业间拆放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 所得,可以从宽掌握,暂不征收所得税。 经国务院批准的对外经营外汇存放款信贷业务的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也 按照上项规定办理。 二、外国银行按不高于银行间拆放利率贷款给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的 利息所得,可以比照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税收优惠规定办理。 三、我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购进技术、设备和商品,由对方国家银 行提供卖方信贷,我方按不高于其买方信贷利率,延期付款所付给卖方转 收的利息,可以暂不征收所得税。 四、外国银行和个人在我国国家银行存款,存款利率低于存款银行或 存款人所在国存款利率的,给予免税。(注解:一九八二年十一月十五日财 政部《关于外国银行从我各省、市、自治区信托投资公司取得的存贷款利 息可以免征所得税的通知》规定:“一、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单位批准设 立的信托投资公司,从外国银行吸收外汇存放款支付给外国银行的利息, 可以比照外国银行从我国国家银行取得存款、贷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所得 税的规定办理。二、各省、市、自治区批准成立的信托投资公司,凡经国 家外汇管理总局批准对外经营外汇业务的,也可以比照上项规定办理。”) 五、对外国银行从我国取得的存款、贷款利息所得,凡是需要按照外 国
企业所得税法和细则以及有关规定给予免税优惠的,都须由接受贷款、 吸收存款或承担延期付款的我国国家银行或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出有关 协议、合同和利率资料,报送当地税务机关核定。未办理报请核定手续的, 不得自行免予扣缴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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