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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境外已缴纳所得税税款的抵扣方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04 05:45:49 人浏览

导读:

企业在境外已缴纳所得税税款的抵扣方法企业在国内纳税时对境外已缴纳所得税税款有两种抵扣方法,可由企业任选一种,抵扣方法一经确定,不得任意更改。分国不分项抵扣:企业能全面提供境外完税凭证的,可采取分国不分项抵扣。(1)纳税人在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应按国
企业在境外已缴纳所得税税款的抵扣方法企业在国内纳税时对境外已缴纳所得税税款有两种抵扣方法,可由企业任选一种,抵扣方法一经确定,不得任意更改。
分国不分项抵扣:企业能全面提供境外完税凭证的,可采取分国不分项抵扣。
(1)纳税人在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应按国别(地区)进行抵扣。在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包括纳税人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款及视同已缴纳的税款,纳税人应提供所在国(地区)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凭证或纳税证明以及减免税有关证明,如实申报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不得瞒报和伪报。
(2)纳税人在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应分国(地区)计算抵扣限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 ×(来源于某国(地区)的所得÷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纳税人在境外各国(地区)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低于计算出的该国(地区)“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的,应从应纳税总额中按实际扣除;超过“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的,应按计算出的扣除限额进行扣除,其超过部分,当年不能扣除,但可以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用以后年度该国或该地区税款扣除限额的余额补扣。
定率抵扣:为便于计算和简化征管,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企业也可以不区分免税或非免税项目,统一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16.5%的比率抵扣。
摘自1997年11月25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财税字[1997]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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