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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办理变更登记而办理了设立登记的企业仍由原征管机关征管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04 04:55:27 人浏览

导读:

应办理变更登记而办理了设立登记的企业仍由原征管机关征管自2003年7月1日起,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规定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的,如企业扩建、改变领导(隶属)关系、企业名称、企业类型、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股东、股东或公司发起人
应办理变更登记而办理了设立登记的企业仍由原征管机关征管自2003年7月1日起,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规定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的,如企业扩建、改变领导(隶属)关系、企业名称、企业类型、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股东、股东或公司发起人姓名(名称)、注册资本、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以及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等有关事项的,即使办理设立(开业)登记,其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管机关征管。
摘自2003年6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3]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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