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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机构购国产设备销售,是否需补缴退税款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22 09:17:50 人浏览

导读:

【问题】某研发机构已经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企业,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9号)规定,研发机构购买国产设备可以全额退还增值税

  【问题】

  某研发机构已经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企业,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9号)规定,研发机构购买国产设备可以全额退还增值税。该机构于2009年10月购买固定资产,取得专用发票并认证,已取得了增值税的退税款。由于工作需要,该机构于2010年10月(在监管期内)将该设备销售给其他单位,请问是否需要补缴退税款?如果需要,应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9号)第十二条规定,监管期内发生设备所有权转移行为或移作他用等行为,研发机构须按以下计算公式,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应补税款=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增值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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