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再就业继续有税收优惠
导读:
2009年3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我国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将继续执行。
通知规定,为进一步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通知规定,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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