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股息、红利分配的所得税的避税筹划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20
16:14:45
人浏览
导读:
这个问题是任何一个非国有制企业都有遇到的问题,所有的投资者也都要面对的问题,即怎么样取得最大的投资回报?投资者作为一个自然人,其获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当投资者是法人时,如果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双方适用的所得税率不一致,则其分回
这个问题是任何一个非国有制企业都有遇到的问题,所有的投资者也都要面对的问题,即怎么样取得最大的投资回报?
投资者作为一个自然人,其获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该缴纳
个人所得税;当投资者是法人时,如果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双方适用的所得税率不一致,则其分回的税后利润往往涉及补缴
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无论投资者作为一个自然人还是作为一个法人,被投资企业在分配股利时要充分考虑税收因素,进行相应的筹划,以减少股东的所得税支出,帮助投资者获得更多的税后净收益。投资者可以采用以下方案进行筹划:
1、 将公积金转增资本避税
企业支付股东股利的方式有很多种,其中用各项公积金或者未分配利润额转增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称为股本,下同)的形式比较常见,避税也最方便。这种方式的实质是公司向股东分配股息、利息,股东再将获得的股息、利息投资于该企业,增加企业的实收资本。根据通常的规定,自然人股东获得股息、利息要缴个人所得税,但也有例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资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是企业在税后利润中按法定比例提取的资金,各有不同的用途。根据以上规定,对自然人股东而言,同样是用股东权益转增资本,而税收待遇却有区别。在同等条件下,公司可优先考虑用资本公积金,而不是用盈余公积金或未分配利润来转增资本。
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但使股东少缴了20%的个人所得税,公司也能获得节税利益。按有关税法规定,当
纳税人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额增加时,对增加部分要按万分之五的比例缴纳
印花税。企业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没有任何改变,无须多缴税。而企业用盈余公积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印花税计税依据相应增加,则要多纳税。
2、 股利分配的时间和数额可以进行避税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