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方式不同 税负轻重悬殊
导读: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建筑业应按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之和按3%的比例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而税法对不同的建筑方式的计税依据和征收规定又有所不同,在实际中如何充分利用好这些依据和规定减轻税负,以达到经济效益最大化,下面以一项安装工程作业的实例进行说明。
某甲建筑公司2004年1月与乙建设单位签订一项安装工程合同,该工程有两种承包方式可供选择。
A. 包工包料。该建筑公司提供所需的一切设备材料以及相应的劳务,即所安装的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的产值,乙公司付给甲公司工程款6000万元(其中设备价款 3600万元,材料价款2100万元,劳务价款300万元);B.由乙公司提供所需的设备,甲公司负责安装和所需材料,即所安装的设备价值不作为安装工程的产值,乙公司付给甲公司材料费和劳务费2400万元。
两种方案的实际纳税情况和收益如下:
A:应纳营业税=6000×3%=180万元;
应纳城建税=180×7%=12.6万元;
应纳教育费附加=180×3%=5.4万元;
收益=6000-3600-2100-180-12.6-5.4=102万元。
B:应纳营业税=2400×3%=72万元;
应纳城建税=72×7%=5.04万元;
应纳教育费附加=72×3%=2.16万元;
收益=2400-2100-72-5.04-2.16=220.80万元。
我们从上述实例可以看出,企业采用不同的承包方式将会导致不同的收益效果,而节约的税款额就是工程所耗用设备的价款与营业税率的乘积加上所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即:3600×3%×(1+7%+3%)=118.8万元。
这就说明税收是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投资决策的一个重要因素。可见,在签订合同时只要对设备的处理方式改变一下,就可以节约大笔的税款。这对于企业来说并不是太难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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