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税收政策解析(二)
导读:
什么是成交价格?
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政府减免土地出让金的,计税依据是否相应扣除?
减免土地出让金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并由政府减免应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出让金的行为。减免土地出让金并不等于减免契税,其计税依据不应扣除。
契税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契税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对于原属免税范围的土地、房屋改变用途后,如何确定计税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属于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减征、免征契税范围的,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计税依据为原计算减征、免征税款的计税价格。
对于承受经济适用房是否免征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中几个问题的批复》(财税字
【1998】96号)中规定,应对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房者照章征收契税。
对于承受房屋附属设施所有权的,如何确定计税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财税【2004】126号)规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时是否补缴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城镇房屋拆迁后重新购置住房的是否征收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规定,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其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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