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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办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31 17:53:58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逾期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怎么办?税务局发出广告,逾期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办理。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在2014年6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举证材料。法律快车编辑为您...

  核心内容:逾期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怎么办?税务局发出公告,逾期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办理。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在2014年6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举证材料。法律快车编辑为您整理详细内容,仅供参考。

  关于逾期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0号

  为在出口退税工作中积极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切实解决纳税人的出口退税问题,规范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税务总局决定,对逾期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办理,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2013年12月31日前出口的货物,如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八)项规定情形且未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口退(免)税申请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在2014年6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举证材料。

  二、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八)项规定和按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提交的出口退(免)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规定的申请期限截止之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家税务局”)复审;省国家税务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并将复审结果反馈至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告知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的此类出口退(免)税,如有涉嫌骗税等疑点的,应按规定审核处理。

  三、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2013年委托出口的货物,如果委托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在2014年3月15日前已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且主管税务机关已受理,但由于节假日等原因,未及时将《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2014年4月10日前,将信息读入至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并按规定审核处理。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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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退税的范围

  (一)下列企业出口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货物可办理出口退(免)税,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并退税:

  l、有出口经营权的内(外)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后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

  3、生产企业(无进出口权)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4、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权的企业购进直接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货物;[page]

  5、下列特定企业(不限于是否有出口经营权)出口的货物;

  (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3)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4)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5)援外企业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

  (6)外商投资企业特定投资项目采购的部分国产设备;

  (7)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国外政府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

  (8)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企业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及散件;

  (9)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官员购买的中国产物品。

  以上“出口”是指报关离境,退(免)税是指退(免)增值税、消费税,对无进出口权的商贸公司,借权、挂靠企业不予退(免)税。上述“除另有规定外”是指出口的货物属于税法列举规定的免税货物或限制、禁止出口的货物。

  (二)一般退免税货物应具备的条件

  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2、必须报关离境,对出口到出口加工区货物也视同报关离境;

  3、必须在财务上做销售;

  4、必须收汇并已核销。

  (三)下列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page]

  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即原材料进口免税,加工自制的货物出口不退税;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内销免税,出口也免税;

  3、出口卷烟:有出口卷烟,在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环节不办理退税。其他非计划内出口的卷烟照章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一律不退税;

  4、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免税。

  5、国家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中享受免税的货物,如饲料、农药等货物出口不予退税。

  6、一般物资援助项下实行实报实销结算的援外出口货物;

  (四)下列企业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但不予退税

  1、属于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出口,免税但不予退税。但对下列出口货物考虑其占出口比重较大及其生产、采购的特殊因素,特准退税:

  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渔网渔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

  3、外贸企业直接购进国家规定的免税货物(包括免税农产品)出口的,免税但不予退税。

  4、外贸企业自非生产企业、非市县外贸企业、非农业产品收购单位、非基层供销社和非成机电设备供应公司收购出口的货物。

  (五)除经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以外,下列出口货物不免税也不退税:

  1、一般物资援助项下实行承包结算制的援外出口货物;

  2、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电解铜除外)白金等;

  3、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非自产货物。

  国家规定不予退税的出口货物,应按照出口货物取得的销售收入征收增值税。

  (六)贸易方式与出口退(免)税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贸易方式主要有一般贸易、进料加工、易货贸易、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加工)补偿贸易(现已取消),对一般贸易、进料加工、易货贸易、补偿贸易可以按规定办理退(免)税,易货贸易与补偿贸易与一般贸易计算方式一致;来料加工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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