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员在华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导读: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第二十八条中相关规定,对于以下人员采取在每月扣除1600元必要费用的基础上再附加减除费用3200元。
(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即: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收入—1600元—3200元
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此规定执行。
例:某外商投资企业雇员(外国居民)2006年9月工资收入15000元,计算该纳税人当月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15000-1600-3200)=10200元
应纳税额=10200×20%-375=1665元
从2004年1月1日起,受雇于我国境内企业的外籍个人(不包括香港澳门居民个人),因家庭等原因居住在香港、澳门,每个工作日往返于内地与香港、澳门等地区,由此境内企业(包括其关联企业)给予在香港或澳门住房、伙食、洗衣、搬迁等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的补贴,凡能提供有效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以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20号]第二条以及《国管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外籍个人就其在香港或澳门进行语言培训、子女教育而取得的费用补贴,凡能提供有效支出凭证等材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为合理的部分,可以依照上述(94)财税字第020号通知第二条以及国税发[1997]54号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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