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国债利息收入和股票差价收入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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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19-09-08
21:3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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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规定,从1998年3月1日起,对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的股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规定,从1998年3月1日起,对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
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派发股息、红利、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利息时,不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和买卖股票价差收入,在国债利息收入和个人买卖股票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所得税。对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企业债券差价收入,应按税法规定对个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基金在分配时依法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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