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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各应税项目的计算说明之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年度申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08 13:58:25 人浏览

导读:

一、律师事务所经营者所得;独资、合伙企业经营者所得(年度申报)1、税目为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为“律师事务所经营所得”或“独资合伙企业经营者所得”,年度申报。2、“成本、费用扣除金额”为选填。以上数字填写均为正数。3、“当年累计经营月份数

  一、律师事务所经营者所得;独资、合伙企业经营者所得(年度申报)

  1、税目为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为“律师事务所经营所得”或“独资合伙企业经营者所得”,年度申报。

  2、“成本、费用扣除金额”为选填。以上数字填写均为正数。

  3、“当年累计经营月份数”应大于等于1,小于等于12个月:“利润分配比例”按小数点格式录入,最大为1.00.例如利润分配比例50%,录入为0.5。

  4、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税款所属期为2005年12月以前的(含12月),

  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累计生产经营收入-成本费用扣除项目金额)×利润分配比例+当年累计工资收入-(800元×当年累计经营月份数)

  (2)税款所属期为2006年1月(含1月) 至2007年12月(含12月),

  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累计生产经营收入-成本费用扣除项目金额)×利润分配比例+当年累计工资收入-(1600元×当年累计经营月份数)

  (3)税款所属期为2008年1月(含1月)至2010年12月(含12月),

  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累计生产经营收入-成本费用扣除项目金额)×利润分配比例+当年累计工资收入-(2000元×当年累计经营月份数)

  (4)税款所属期起止为2010年1月(含1月)至2011年8月(含8月),

  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累计生产经营收入-成本费用扣除项目金额)×利润分配比例+当年累计工资收入-(2000元×当年累计经营月份数)

  (5)税款所属期起为2011年的月份,税款所属期止为2011年9月 (含9月)至2011年12月(含12月),

  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累计生产经营收入-成本费用扣除项目金额)×利润分配比例+当年累计工资收入-[2000×(2011年1-8月实际经营月份数)+3500×(2011年9-12月实际经营月份数)]

  (6)税款所属期为2012年1月(含1月)至以后

  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累计生产经营收入-成本费用扣除项目金额)×利润分配比例+当年累计工资收入-(3500元×当年累计经营月份数)

  5、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根据 “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对照《税率表二》自动填列。

  6、2011年度应扣缴税额=[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旧税率-旧税率速算扣除数]÷12×(2011年1-8月实际经营月份数)+[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新税率-新税率速算扣除数]÷12×(2011年9-12月实际经营月份数)。

  2012年度及以后年度应扣减税额=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税率-税率速算扣除数。

  7、“已缴纳税额、抵扣额或减免额”可填可不填,如填写应为正数。

  8、应入库税额=应扣缴税额-已缴纳税额、抵扣额-减免额;

  若计算结果为负数,则默认为0。

  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年度申报)

  1、税目为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为“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年度申报。

  2、“成本、费用扣除金额”为选填。以上数字填写均为正数。

  3、“利润分配比例”按小数点格式录入。例如利润分配比例50%,录入为0.5。

  4、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税款所属期为2005年12月以前的(含12月),

  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累计生产经营收入-成本费用扣除项目金额)×利润分配比例+当年累计工资收入]÷当年累计经营月份数×12-9600

  (2)税款所属期为2006年1月(含1月) 至2007年12月(含12月),

  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累计生产经营收入-成本费用扣除项目金额)×利润分配比例+当年累计工资收入]÷当年累计经营月份数×12-19200

  (3)税款所属期为2008年1月(含1月)至2010年12月(含12月),

  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累计生产经营收入-成本费用扣除项目金额)×利润分配比例+当年累计工资收入]÷当年累计经营月份数×12-24000

  (4)税款所属期起止为2011年1月(含1月)至2011年8月(含8月),

  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累计生产经营收入-成本费用扣除项目金额)×利润分配比例+当年累计工资收入]÷当年累计经营月份数×12-24000

  (5)税款所属期起为2011年的月份,税款所属期止为2011年9月 (含9月)至2011年12月(含12月),

  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累计生产经营收入-成本费用扣除项目金额)×利润分配比例+当年累计工资收入]÷当年累计经营月份数×12-(2000×8+3500×4)

  (6)税款所属期为2012年1月(含1月)至以后

  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累计生产经营收入-成本费用扣除项目金额)×利润分配比例+当年累计工资收入]÷当年累计经营月份数×12-42000

  5、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根据 “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对照《税率表二》自动填列。

  6、2011年度应扣缴税额=[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旧税率-旧税率速算扣除数]÷12×(2011年1-8月实际经营月份数)+[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新税率-新税率速算扣除数]÷12×(2011年9-12月实际经营月份数)。

  2012年度及以后年度应扣减税额=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税率-税率速算扣除数。

  7、“已缴纳税额、抵扣额或减免额”为选填,如填写应为正数。

  8、应入库税额=应扣缴税额-已缴纳税额、抵扣额-减免额;

  若计算结果为负数,则默认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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