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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志勇:个人所得税比重偏低不利于收入分配调节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08 10:23:0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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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十二五”时期的财税改革研讨会暨《中国财政政策报告》发布会上,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研究员、财政研究室主任杨志勇代表课题组发布报告的主要内容。杨志勇表示,发展中国家税制结构的差异非常大,中国一般流转税的比重偏高,特殊流转税和个人所得税比较偏低,这是不

  “十二五”时期的财税改革研讨会暨《中国财政政策报告》发布会上,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研究员、财政研究室主任杨志勇代表课题组发布报告的主要内容。杨志勇表示,发展中国家税制结构的差异非常大,中国一般流转税的比重偏高,特殊流转税和个人所得税比较偏低,这是不利于税收收入分配作用的发挥。

  杨志勇介绍说,改革开放已经三十多年了,我们的改革沿着一条立足国情、放眼世界的道路一直在前进,在改革过程当中,我们的改革包括财税体制在内,借鉴了世界主要国家和典型国家的诸多市场经验。改革到现在为止,我们也认识到国内各界对国家财税体制的认识不够完整、不够系统,甚至在理解上还有一定的偏差,甚至出现了以讹传讹的现象。基于这方面的考虑,我们成立了课题组,全面收集、整理相关的文献,希望能给各界提供一个文本。这个文本的主要目的是想正本清源,想告诉大家世界主要国家的财税体制是什么,我们应该从这个体制里借鉴一下什么?我们现在举国上下都在关注“十二五”规划的问题,在这样的背景下探讨世界财税体制问题,应该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杨志勇表示,世界主要国家财税体制是一个多么庞大的题目,想用一本书35万字的篇幅做全面、系统地概括,基本上是不太可能的。因此我们做了取舍,择重从政府和市场、税制结构、财政与社会保障、国有经济、财政体制、预算管理、财政管理、财政政策等八个方面对世界主要国家的财税体制做了概括。

  杨志勇说,各国的税制结构是不同的。我们主要做了一个分类,发达国家、转轨国家、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是以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税、一般流转税为主题税负的。而转轨国家是增值税、社会保障税的比重高,个人所得税的比重比发达国家低。而发展中国家税制结构的差异是非常大的,但是它们有一个共同的特征是流转税,或者是商品税、货物与劳务税的比重是比较高的。根据这样事实的整理,我们对照了一下中国,我们作出了这样的判断,中国一般流转税的比重偏高,特殊流转税和个人所得税比较偏低,这是不利于税收收入分配作用的发挥。因为个人所得税、特殊流转税所占比重偏低,所以虽然说这些税种在收入分配上能够发挥一定的作用,但是因比重偏低,它的作用是有限的。这也为未来税制改革提供了一个参照系。

  “主要国家的财税体制并非尽善尽美,同样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立足于中国国情,要择其善而从之”,杨志勇说。(记者 陈叶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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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规定:(四)、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探亲的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实际用于本人探亲,且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给予免税。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执行标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336号)规定:“近接一些地方反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054号)第四条的规定,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探亲的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实际用于本人探亲,且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给予免税。但在执行中,对如何掌握“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要求予以进一步明确,现对此统一规定如下:(一)、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的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2次的费用。(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对于此前发生且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探亲费也应按本通知执行。”根据以上规定,如果是外籍人员的探亲费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其他人员的探亲费要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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