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外有别”有碍个税公平
导读:
7月27日,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等将在每月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1300元,即外籍人士的个税起征点为4800元。(7月28日《国际金融报》)
这则新闻在网上备受关注,这与其标题有关:某网站标题是“外籍人员个税起征点9月提至4800元”。这无疑是一种误读。事实上,早在2006年初,当个税起征点从800元调至1600元时,外籍人员的起征点就从过去的4000元提高到了4800元。此次起征点调整为3500元,外籍人员的附加减除费用却减少为1300元;而原税法中,外籍人员的起征点为2000元附加2800元。比较下来,他们的个税起征点实际上并没有提高。
但这则新闻还是在网上遭遇着口水与板砖。有网友模仿网络流行
语说,“不管你们服不服这个决定,反正我服了”。这些质疑并非毫无道理。需要指出的是,在改革开放之初,纳税的“内外有别”是吸引外资和人才的权宜之计。改革开放30多年后,当改革进入深水区之时,当纳税公平为公众瞩目的敏感时刻,此类权宜之计是否应该得到改变,无疑是值得讨论的问题。
早有学者指出,对外籍人员的扣除额远远大于本国居民纳税人,是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的一个弊病。调整前,外籍人员的个税起征点是4800元,比普通纳税人多很多,这备受专家和舆论质疑。调整后,虽然附加减除费用减少为1300元,但外籍人员少纳税的现状并未真正得到改变。需要说明的是,这种“内外有别”的个人所得税扣除费用形式在世界其他国家是鲜见的,不仅违背了税法所倡导的公平原则,也违背了“给予外籍居民以国民待遇”的WTO精神。
两个月前,全国人大就个税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共收获二十多万条意见。在民意面前,个税起征点终于确定为3500元,可谓不易。当时也有舆论指出,纳税“内外有别”问题应尽早改变。遗憾的是,在个税起征点应该继续提高的喧嚣民意中,改变外籍人员“超国民待遇”的呼声,并未得到积极响应外籍人员纳税上的优待,会继续造成相对剥夺感,在所难免。
个税主要目的是调节个人收入,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维护社会公平。个税要体现公平、保障权利。一方面要坚持政府税收与个人纳税之间的公平;另一方面,则要体现普通民众与富人以及官员之间的公平。但一直以来普通工薪阶层却是缴纳个税的主力军。外籍人员的“超国民待遇”,不仅有碍税收公平,也会阻碍中国税制与国际接轨。
刘义昆(湖北高校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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