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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新税法实施 个税缴纳将实行分段计税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07 21:26:2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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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昨日,市地税局对在9月1日起实施的新个税征收办法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解读。新办法实施后,税务部门将按工资薪金所得的时间进行分段计税,9月1日后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才按新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扣税。工资薪金所得修改后的税法和实施条例均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昨日,市地税局对在9月1日起实施的新个税征收办法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解读。新办法实施后,税务部门将按工资薪金所得的时间进行分段计税,9月1日后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才按新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扣税。

  工资薪金所得

  修改后的税法和实施条例均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是否能够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即3500元/月)和税率表,应取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取得时间而非工资薪金所得的所属期间。

  具体来说,对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即3500元/月)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即2000元/月)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举例:王先生

  9月份发放8月份工资

  纳税人的任职受雇单位在次月发放当月工资情形:即,单位在2011年9月16日向王先生支付了2011年8月份的工资4000元,对于王先生取得的4000元工资收入,其任职受雇单位在支付其所得时应按照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即3500元/月)和税率表扣缴其个人所得税,并在2011年10月份申报期内进行扣缴申报。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按照税法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的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

  新税法自2011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鉴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按年度计算,因此年度汇算清缴时,需要分段计算应纳税额,即2011年9月1日前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2011年9月1日(含)后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

  需要注意的是,这个计算方法仅适用于纳税人2011年的生产经营所得,2012年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则执行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

  举例:李女士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

  该个人独资企业的征收方式是查账征收,按照税法和相关规定计算李女士2011年1月份至12月份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0元(在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投资者本人后4个月的费用扣除标准为3500元/月),其全年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前8个月应纳税额=(45000×30%-4250)×8/12=6166.67元

  后4个月应纳税额=(45000×20%-3750)×4/12=1750元

  全年应纳税额=6166.67+1750=7916.67元。

  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在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时,减除的必要费用标准为前8个月每月减除2000元,后4个月每月减除3500元。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年度汇算清缴也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的计算方法分段计算应纳税额。

  举例:张先生

  “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税纳税人

  张先生为查账征收“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2011年1月份至12月份取得承包收入8万元,其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5万元(在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承包人后4个月的必要费用减除标准为3500元/月)。

  其全年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前8个月应纳税额=(50000×30%-4250)×8/12=7166.67元

  后4个月应纳税额=(50000×20%-3750)×4/12=2083.33元

  全年应纳税额=7166.67+2083.33=9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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