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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集萃(二)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07 19:17:21 人浏览

导读:

1、个人参加外单位的庆典活动取得的礼品,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国税函[2000]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个人参加外单位庆典活动取得礼品应按“其他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2、超标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是否要征收个所税?是的。

  

1、个人参加外单位的庆典活动取得的礼品,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税函[2000]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个人参加外单位庆典活动取得礼品应按“其他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超标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是否要征收个所税?


是的。根据财税[2006]1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金管(2005)5号《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3、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是否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税函[2005]3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的规定,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应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允许扣除部分费用。我市根据车辆类型的不同,结合车辆为企业实际使用情况,对费用扣除比例规定如下:轿车:30%、货车:50%、其它类型汽车:40%。

4、两个以上的纳税人共同取得同一项所得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3条的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共同取得同一项目收入的,应当对每人取得的收入分别减除费用,并计算各自应纳的税款。

5、个人贷款支付的利息是否可以抵扣“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不可以。自2008年3月1日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扣除2000元费用扣除标准外,可再扣除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后,对照九级累进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后计算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

6、企业所得税为核定征收的私营有限公司,投资者是否还需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是的。根据常地税一[2001]41号文件,对不能进行准确核算的个人投资企业,其税后利润分配采取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具体计算公式为:应缴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核定应税所得率×(1-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1-15%)×税率(20%)×个人投资比例。

7、子女继承父母的房产,是否要缴个所税?


根据财税[2009]78号文件规定:


  一、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二、赠与双方办理免税手续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第一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属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还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公证书(原件)。


  (四)属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还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公证书(原件),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证明。


  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审核赠与双方提供的上述资料,资料齐全并且填写正确的,在提交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签字盖章后复印留存,原件退还提交人,同时办理个人所得税不征税手续。


  三、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四、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五、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8、个人代销彩票取得的所得,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税函[2002]6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个人因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9、个人离退休后返聘取得工资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税发[1999]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有关规定,对于离退休后返聘所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以及离退休后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属于个人离退休后重新受雇取得的收入,离退休人员返聘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page]

10、某公司将一店面房出租给个人用于经营,现因政府规划将该店面房拆迁,政府将拆迁赔偿款赔给公司后,再由公司将部分赔偿款分给个人,问公司支付赔偿款时是否需要对个人进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按照财税[2005]4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11、企业向困难职工发放的生活困难补助费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发给个人的福利费、抚恤金和救济金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其中,抚恤金是指个人因公伤亡,或因意外事故造成生活困难而取得的一部分经济补偿;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福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12、个人转让住房取得收入,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过程中是否可以扣除住房装修费用?


根据国税发[2006]10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在合理费用范围内可以扣除,具体要求如下:纳税人能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一致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其转让的住房在转让前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可在以下规定比例内扣除:


  (1)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


  (2)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


纳税人原购房为装修房,即合同注明房价款中含有装修费(铺装了地板,装配了洁具、厨具等)的,不得再重复扣除装修费用。

13、某公司经理在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由于对方违约取得的违约金是否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税函[2006]86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入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14、某营销企业根据员工营销业绩组织免费旅游,对员工给予奖励,此类奖励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税[2004]1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文件规定:自2004年1月20日起,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班、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进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月工资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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