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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补贴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07 09:35:2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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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问:根据公司规定,员工出差按160元进行补贴,若员工出差30天,需要补贴4800元,员工报销时有住宿费发票2000元,则该员工还能获得2800元的现金补贴。试问,该现金补贴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是否应补缴(2800-800)20%=400元的个人所得税?还是和工资汇总按

  问:根据公司规定,员工出差按160元进行补贴,若员工出差30天,需要补贴4800元,员工报销时有住宿费发票2000元,则该员工还能获得2800元的现金补贴。试问,该现金补贴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是否应补缴(2800-800)×20%=400元的个人所得税?还是和工资汇总按照累进税率纳税?

  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3号)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出差人员住宿,暂时按照副部长级人员每人每天600元、司局级人员每人每天300元、处级以下人员每人每天150元标准以下凭据报销。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信等支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目前很多地区参照财行[2006]313号文件执行,由于各地经济发达程度不同,各地的标准也不尽相同。按上述规定,对个人取得的按照出差天数、路程等差旅费津贴在纳税申报时,应由纳税人提供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凭证及企业安排出差的有关计划,符合规定标准的免税。超过标准的部分,要并入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超额累进税率计缴个人所得税。

  需提醒的是,上述差旅费津贴必须有真实合法的票据,属非个人性质的支出,并在当地规定标准以内的部分,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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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主要从差旅费补贴,职工离职有个税法优惠,通讯费,职工夏季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发票冲抵,大笔收入分次拿。1.差旅费补贴(差旅费津贴200元、误餐补助200元。超过部分并计“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是因出差产生的,不计税,标准根据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2.职工离职有个税法优惠,员工领取的离职补偿金在当地员工年平均工资三倍以内的免个所税;3.通讯费:单位因工作需要为个人负担的办公通讯费用,采取全额或限额实报实销的,暂按每人每月不超过300元标准,凭合法凭证,不计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用以补贴及其他形式发放的,应计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4.职工夏季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报销形式可以不计税,随工资发要交税。5.发票冲抵(为不实开支不建议)。6.大笔收入分次拿。税务师评述: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劳务报酬所得按收入减除20%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对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但对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一次超过20000~50000元的部分,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税额,加征5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10成。这样计算后再减去2000的速算扣除数就是该教师的应纳税额。对劳务报酬所得征税以次数为标准。
  •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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