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固定资产投资是否开具专用发票?
导读:
问:用固定资产投资是否开具专用发票?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一条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要求: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企业如果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应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用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投资,属于按简易办法依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可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用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投资,减按2%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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