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屋抵顶银行贷款要缴税吗
导读:
A公司3年前同银行签订协议,以一幢价值300万元的住宅楼作抵押贷款280万元。2003年8月份合同到期后,因资金周转困难,A公司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经法院调解,银行收走了抵押的住宅楼,并将此住宅楼对外销售,获得收入318万元。9月初,县地税局征收人员找上门来,要求A公司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15.9万元。A公司对此不理解,认为该住宅楼已经抵押给了银行,公司没有取得销售收入,为什么还要纳税?请问像这种情况,营业税税收政策有何具体规定?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156号)文件规定,借款者无力归还贷款,抵押的房屋被银行收走以抵作贷款本息,这表明房屋的所有权被借款方有偿转让给银行,应对借款者转让房屋所有权的行为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同样,银行将收归其所有的房屋出售,也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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