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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筹资过程中的纳税方案选择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10 11:33:51 人浏览

导读:

1.借款费用的纳税筹划借款费用是纳税人为经营活动的需要承担的、与借入资金相关的利息费用,包括:长期、短期借款的利息;与债券相关的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安排借款时发生的辅助费用的摊销;与借入资金有关,作为利息费用调整额的外币借款产生的差额。借款费用往往占
1.借款费用的纳税筹划

  借款费用是纳税人为经营活动的需要承担的、与借入资金相关的利息费用,包括: 长期、短期借款的利息;与债券相关的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安排借款时发生的辅助费用的摊销;与借入资金有关,作为利息费用调整额的外币借款产生的差额。

  借款费用往往占企业的支出比例甚大,税法上对利息支出按性质的不同,有不同的处理方法,有不得列支者,有应以资本化者,有列支为费用等等。不同的处理方法有不同的结果,而且影响应税所得额甚大,宜深入探讨后,并以适当的策划,以达到节税效果。

  纳税人发生的经营性借款费用,符合条例对利息水平限定条件的,可以直接扣除。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人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扣除。纳税人借款未指明用途的,其借款费用应按经营性活动和资本性支出占用资金的比例,合理计算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和可直接扣除的借款费用。

  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为开发房地产而借人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之前发生的,应计人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

  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纳税人对外投资而借人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投资的成本,不得作为纳税人的经营费用在税前扣除。

  2.利息支出的节税途径

  利息支出节税有以下有效途径:

  (a)当企业在享受免税期间、亏损发生年度,以及有前5年亏损可延续弥补时,借款费用应尽量以资本化。换言之,即将固定资产的认知点尽量以延后,使利息资本化时间延后,增加资产价值,供日后多提列折旧,以期减轻税收负担。

  (b)当企业处于盈余年度,借款费用应以费用化,以期达到费用极大化目的,从而减轻税收负担。

  (c)除金融机构以外的借款例如民间借款,利率如果超过同期同类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其超过部分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超过部分利息不认定,故应尽量向金融机构贷款,不要向金融机构以外对象贷款,避免被调整剔除。

  从避税角度来看,贷款、拆借、集资等表达式都涉及到还本付息的问题,因而涉及到如何计算成本和如何将各有关费用摊入成本的问题。利用利息摊人成本方法的不同和资金往来双方的关系及所处经济活动地位的不同,往往是实现避税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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