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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房地产税抑制房价? 开征房地产税忌"短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11 10:36:3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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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来一些部门高层人士就此发表的密集观点,让人们对开征房地产税的过程充满了期待。

  目前,我国以房地产为对象的收入主要有三块:税收、各类收费、土地出让金。其中,直接将房地产作为征税对象的共有6个税种,包括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契税。


  那么,房地产税开征究竟有何意义?


  在房地产热度不减的今天,推出房地产税又有何特殊意味?


  在种类繁多的税赋已让民众眼花缭乱之下,房地产税能起到特殊作用吗?


  一直以来,中国房地产税比重偏低,仅占全部税收收入的2.36%,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也仅为8.12%;而西方国家的房地产税或财产税却是税收的重要组成,占基层政府财政收入的比重甚至达71%。


  就此而言,我国针对房地产的税不是多了而是少了。但考察此次房地产税的舆论环境与时机特点就不难发现某些“短视效应”已经开始露出苗头。


  具体表现在,抑制房地产过热似乎成征收房地产税的基本初衷。


  从目前研讨房地产税的政策动机来看,在理顺中央与地方的财税关系与平抑房价二者中某些决策者似乎更看重后者。


  一些人在谈到中国房地产税费时候,主要目光集中在开发投资环节,而舆论也普遍倾向于认为,在对房地产征税的时候,占有和交易环节相对偏轻,


  对个人占用几乎不征税,因此刺激了房地产投机行为。于是就此认为,房地产税能降低投机行为,平抑价格。


  然而,从理论上讲税收可以抑制需求,但实际上,由于对普通消费者而言,房屋的需求弹性很低,所以房地产税对于抑制房价上涨并无明显作用。据说在国外一些房地产税率高达10%以上的地区,房价依然有明显上涨。


  这说明指望把房地产税当做平抑房价的手段是不现实的,甚至有短期行为之嫌。


  事实上,房地产税的初衷是要将一些繁杂的税费进行统一规范。房地产开发商过去因从非规范渠道获取了高额利润,明确规范地征税后,相应成本反而可能下降,起码增加了透明度,更有利于消费者监督。


  此外,征收房地产税将有助于理顺中央与地方在财税方面的关系。


  房地产税的开征需要一个过程,如何确定房地产税的税基,如何确定合适的税率,不动产税和其他税种之间的关系,开征不动产税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以及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等,都需要稳步推进,仅仅为抑制过热而着急推出一个税种无疑是危险的行为。


  我们知道,房市的涨跌还将取决于真实的供求关系,指望收税撬动供需关系时机还未成熟。而从国外经验看,无论在理论还是操作层面,征收房地产税都不是一项简单的税收政策。都需要先在少数城市进行试点,在不断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加以调整,据说我国现在也已开始考虑试点城市,我们希望有关方面在详尽调查的基础上,给公众一个可期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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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产税适用于内资企业和个人,房产税的计算依据采用从价计税和从租计税,具体税率如下:经营自用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额1.2%出租房屋房产租金收入12%个人出租住房房产租金收入4%注:房产税的计税公式为:1、从价计税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30%)×1.2%2、从租计税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12%3、个人出租住房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4%房产税计算方法根据税法规定,房产税的计算方法有以下两种:(一)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房产账面原值×(1-30%)×1.2%(二)按租金收入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年租金收入×适用税率(l2%)房产税计税依据1.对经营自用的房屋,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作为计税依据。所谓计税余值,是指依照税法规定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的损耗价值以后的余额。其中:(1)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因此,凡按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中记载有房屋原价11,应以房屋原价按规定减除一定比例后的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没有记载房屋原价11,按照上述原则,并参照同类房屋,确定房产原值,按规定计征房产税。(2)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汽、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应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起,计算原值;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结管起,计算原值。
  • 遗产继承是指生前享有财产因死亡而转移给他人的死者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为遗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的合法遗嘱承接被继承人遗产的人为继承人;继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遗嘱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就是继承权。在我国,遗产继承的方式分为如下四种:遗嘱继承,即被继承人在生前订立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自己的遗产;遗赠即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将遗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遗赠抚养协议即被继承人与扶养人订立协议,由扶养人负担被继承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被继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该方式主要出现在老人无人赡养的情况下。;法定继承,即在上面三种情况都不存在的情况下,法律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确定的顺序。如果同时出现2种以上的继承情况,在这4种继承方式中,遗嘱扶养协议的效力最高,其次是遗赠,效力最低的是法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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