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兰州征收车船税6442万元
导读:
记者 欧阳海杰
商报讯 昨日,兰州市财政局发布全市车船税调研报告,2008年为419万元、2009年为4606万元,较2008年增加4187万元,同比增长999%,2010年达到6442万元,较2009年增加1836万元,同比增长39.86%。但不可否认的是车船税征收依然存在“真空”现象。
应缴数与实际数差距999万元
从数据看出,兰州车船税征收自2008年以来呈增长态势,但是,兰州市财政局在调研时发现,由于车船税纳税期与交强险保险期的不一致,使得新车购置当年理论应缴数与实缴数不一致。如2010年保险机构参保交强险时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入户新车67668辆,若按全年计算其理论上应纳车船税2221.22万元,而保险公司则是以实际投保月份至年底期限计算应纳车船税,当年实际已足额代收代缴车船税1222.16万元,两者相差999.1万元。
偏远道路漏税严重
此外,城市周边偏远道路行驶的车辆、摩托车的参保率不高,兰州车船税漏征现象严重。兰州市2010年摩托车保有量113384辆,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的车辆只有11395辆,参保率仅占10%,有101989辆摩托车没有参保,占总量的90%,按每辆车年应纳车船税72元统算,车船税少征734.4万元。
车船税征收存在“真空”
在调研中,兰州市财政局还发现,车辆管理部门的定期检验期间与车船税的征收区间不同,加之代收代缴后各保险机构作为委托机构对车船税的处罚执行不力,车辆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处理偏轻,也是造成交强险和车船税少缴的一大因素。
如一辆载客5人的私家小汽车,车管所规定新车前6年每2年一审,6年后每年一审,有的车主前6年期间每2年买一次交强险,保险机构于出售交强险时代收代缴当年车船税,并不追究其以前年度车船税是否足额纳税,车管所进行车辆审验时,对自上次检验后各年度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也没有形成制度化的审核,有当年的交强险保单发票和其他相关的手续一般都会正常发放检验合格标志;对上年没有进行正常审验的车辆,超过审核期处理都是罚款200元,并不要求补交车船税,车辆所有人(使用人)违法成本偏低。针对这一现象,税务部门应加强与公安车管部门联系,加强协作沟通,探索源泉控管,形成车船税的无间断点管理。
未交税款50% 处以3倍以下罚款
如何破解车船税在征收中存在的管理“症结”,兰州市财政局建议,一方面,税务部门应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对保险机构作为法定代收代缴义务人,未能及时足额代收代缴车船税的行为,可处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只有保险机构提高了执法意识,才能形成所有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必须代收车船税的社会环境。
另一方面,对于农村大量的摩托车、三轮车,市郊载客载货的微客、微货、小轿车既不主动申报缴纳车船税,也不购买“交强险”,保险机构无从代收车船税的,可以委托村委会、乡镇政府等组织进行代征车船税;也可以与公安局车管部门密切配合,在检车环节审验两年“交强险”保单的同时审验车船税完税信息,如未完税则提醒纳税人应先完税,形成社会综合治税的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