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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车公用怎样处理才能节税几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11 15:39:1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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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问题内容:我公司董事长的一辆家用小轿车经常为公司业务所用,于是董事长决定将此车作价20万元由公司将这辆车买下来,但因办理过户手续需缴纳相关税费1万余元,觉得不划算,所以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根据新会计准则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公司财务部门以银行转账付款凭条
问题内容:我公司董事长的一辆家用小轿车经常为公司业务所用,于是董事长决定将此车作价20万元由公司将这辆车买下来,但因办理过户手续需缴纳相关税费1万余元,觉得不划算,所以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根据新会计准则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公司财务部门以银行转账付款凭条、个人收款收据以及车辆购置发票复印件等附件作依据将20万元小车购置支出记入了“固定资产”账目,并按期计提折旧。现在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正在进行,请问:我公司的上述处理正确吗?计提折旧能否税前扣除?如存在税务风险,该如何归避?



答:上述处理不管是从会计上还是从税务上,都是行不通的。

一、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合法性的要求,会计记账所依据的原始附件必须具备起码的形式要件,而不是仅仅看其经济实质,外购二手车而未取得过户成交发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即便是看经济实质,会计上判定所购车辆归公司开展业务公用又有什么证据呢?

二、企业购入资产必须凭真实、合法凭证才能在所得税前列支,白条列支的费用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更为重要的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实物向雇员提供福利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15号)两个文件的规定,企业出资购买住房、汽车等个人消费品,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那么,贵公司购买小车向个人支付20万元须代扣代缴董事长个人所得税4万元(200000×20%=40000),否则税务稽查一旦发现,将补税、加收滞纳金并罚款,与办理过户手续需缴纳1万多元税费相比,公司的上述处理无疑是不明智的。

建议你公司可选择以下两个规避税务风险的方案:

方案一 公司与董事长签订车辆租用协议,公司所付租金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但必须取得正式发票;董事长须到税务局申请代开租赁业发票,缴纳租赁业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并按“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为是租用,车辆折旧及与该车相关的保险费、车船税等不能在公司所得税前列支。

方案二 签订旧机动车买卖合同,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一次性缴纳二手车交易税费,公司取得交易发票,该车所有权转归公司名下,这样车辆折旧及其保险费、规费支出等均可顺利在2008年所得税前扣除,董事长也不用再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承担个人所得税。


比较而言,方案一显得繁琐,而且并不省税,而方案二既为董事长规避了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也为公司在汇算清缴中避免纳税调整、少缴所得税提供了可能,你公司更宜选择按方案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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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邻居之间的纠纷,最好找村上领导去做对方工作,确实不行则可以搜集证据报警或者向法院起诉。二,“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我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了相邻关系处理的基本原则是“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违章处罚条例》第四章第十八条对当事人处以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代收机构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第十九条对机动车驾驶员违章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对非本辖区(以直辖市和地、市范围为界,下同)过境的机动车驾驶员处以二十元以下(含)罚款,由交通民警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二)在边远、交通不便地区和高速公路上,对非本辖区过境的机动车驾驶员处以二十元以上罚款,机动车驾驶员向交通违章行为发生地代收机构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机动车驾驶员主动提出的。第二十条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和乘车人处以二十元以下(含)罚款的,交通民警作出处罚决定后,可以当场收缴。第二十一条当场收缴罚款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第二十二条交通民警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交到所属单位。单位应当自收到交通民警上交的罚款之日起二日内,将罚款缴付代收机构。第二十三条对吊扣、吊销非本地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处罚决定生效后十五日内,将机动车驾驶证及处罚决定书转至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民警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五条当事人不履行罚款处罚决定,拒绝缴纳罚款的,除依照本规定执行外,还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行政拘留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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