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胃病患者常见的饮食误区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02 19:14:1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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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些人认为,牛奶可以将胃中分泌过多的胃酸中和掉,帮助胃病好起来。对于急性胃炎患者来说,一杯温热的牛奶的确有暂时缓解症状的作用,让人觉得胃部较为舒服。但是,如果把牛奶当成养胃食物摄入过多,牛奶中大量的乳酸需要消化,反而会使胃部释放出更多的胃

  一些人认为,牛奶可以将胃中分泌过多的胃酸中和掉,帮助胃病好起来。对于急性胃炎患者来说,一杯温热的牛奶的确有暂时缓解症状的作用,让人觉得胃部较为舒服。但是,如果把牛奶当成养胃食物摄入过多,牛奶中大量的乳酸需要消化,反而会使胃部释放出更多的胃酸,最终又刺激了胃黏膜。

  再说稀粥,都说喝粥养胃,许多胃病患者总以为吃粥比吃饭好,他们认为,有胃病就应该吃一些较为细软、看起来容易消化的食物,以减少胃的负担。其实,饭和粥,一个硬,一个软,表面看来好像有所分别,但吃到了肚子里都一样了。

  对于胃病患者来说,最重要的是要注意进食的分量,而不是食物的软硬问题。因为吃得过饱或过度饥饿,也会让胃酸分泌不平衡。

  如果你是个胃病患者,每顿饭最好吃到七分饱就可以了,而且要少量多餐,例如从三餐增加到五餐,每餐酌量减少分量,以保持适量的进食分量。

  还有生姜,适量的生姜是可以达到暖胃、增强胃黏膜保护的作用。但过犹不及,生姜毕竟含有刺激性的辛辣物质,会刺激胃酸分泌,所以生姜养胃的说法还要视量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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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判断医疗上的误诊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也就是法律上的误诊,主要有以下几个关键要素:一、医生诊疗过程中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及诊疗常规的行为;二、是否对患者的人身造成相应的损害后果;三、过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有无因果关系。误诊是客观存在的,但对于误诊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但是,并不是所有误诊都是医疗事故。对于疾病的诊断治疗,是一个动态过程,要求医生认真询问病史、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制定治疗方案。即使不能及时诊断,也应作好必要的拟诊和护理工作。因为目前医学还不能包治百病,不同医院有不同的诊疗条件和水平,诊断准确率也会有所差异,误诊、误治在所难免。
  • 工伤索赔包括:(一)治(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二)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四)康复治疗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五)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六)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七)生活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是根据工伤职员伤残等级确定,不同等级,赔偿标准不同。具体如下: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九)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十一)丧葬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十二)供养亲属抚恤金。职工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十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 医疗纠纷赔偿标准1、医疗费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中西)药费、住院费、医疗机构的护理费等。凭合法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收费单据计算。2、误工费误工费计算方式按患者有无固定收入分为两种。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4、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5、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平均生活费”是指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该地方上一年度居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6、残疾用具费残疾用具包括假肢、轮椅、助听器、义眼、假牙、假发、眼镜等。因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7、丧葬费按照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8、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9、交通费交通费包括必须转院治疗所必需的合理的交通费用等,一般视患者病情、伤型情况并结合当地交通条件而定。但是患者出于故意耗费而支付的不必要的各种交通费用,不应当列入赔偿范围。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10、住宿费住宿费是指患者因转院治疗、检查往返等原因未能住院也未能住在家里确需就地住宿的扶养。11、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患者及其近亲属因医疗事故遭受心理上或生理上的痛苦而以金钱支付方式给予的抚慰。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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