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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鱼当心4误区:空腹吃鱼易导致痛风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31 21:00:0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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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般人都认为吃鱼越新鲜越好,因此喜欢活杀现吃,认为这样才能保证鱼的鲜美和营养。但这实际上是一个认识误区。无论是人工饲养的鱼类或野生的鱼类,体内都含有一定的有毒物质。俗话说畜肉不如禽肉,禽肉不如鱼肉。鱼因其美味和营养,历来是广受大众喜爱的食
一般人都认为吃鱼越新鲜越好,因此喜欢活杀现吃,认为这样才能保证鱼的鲜美和营养。但这实际上是一个认识误区。无论是人工饲养的鱼类或野生的鱼类,体内都含有一定的有毒物质。

  俗话说“畜肉不如禽肉,禽肉不如鱼肉”。鱼因其美味和营养,历来是广受大众喜爱的食物。当初老祖宗造字,就把“鲜”字归于“鱼”部,将鱼当做 “鲜”的极品,而花样翻新的各式吃法,更是让鱼备受追捧。吃鱼的好处显而易见,但食不得法,也会给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惹上致命重疾。赶紧来看看几个常见的错误吃法,防患于未然。

  活杀现吃残留毒素危害身体

  一般人都认为吃鱼越新鲜越好,因此喜欢活杀现吃,认为这样才能保证鱼的鲜美和营养。但这实际上是一个认识误区。无论是人工饲养的鱼类或野生的鱼类,体内都含有一定的有毒物质。

  活杀现吃,鱼体内的有毒物质往往来不及完全排除,鱼身上的寄生虫和细菌也没有完全死亡,这些残留毒素很可能对身体造成危害。

  此外,活杀现吃的鱼蛋白没有完全分解,营养成分不充分,口感也并非最好。

  建议:

  购买活鱼回家后可以用清水养上一两天再杀,已经杀死的鱼则最好用清水浸泡一小时左右,以尽量挥发鱼身上的剩余毒素,降低有毒物质对身体的危害。

  而烹饪最好在鱼死亡数小时后进行,因为放置一段时间后,鱼肉的结缔组织开始逐渐软化,肉品也变得味美鲜香,此时烹饪,味道最好。

  生吃鱼片易得“肝吸虫病”

  很多人都喜欢生鱼片的鲜嫩美味,殊不知生吃鱼片对肝脏很不利,极易感染肝吸虫病,甚至诱发肝癌。

  据营养、健康方面的专家介绍,肝吸虫病是以肝胆病变为主的一种寄生虫病,人通过吃生的或半熟的含肝吸虫活囊蚴的淡水鱼虾和淡水螺类被感染的几率极高,目前我国仅在广东省就有数以百万计的肝吸虫患者,其中不少人正是因为生吃鱼虾而染病。>>吃鱼吃肉能帮助保护大脑

  其临床症状以疲乏、上腹不适、消化不良、腹痛、腹泻、肝区隐痛、肝肿大、头晕等较为常见,严重感染者在晚期可造成肝硬变腹水,甚至死亡。

  提醒:

  不少人以为生鱼片用酱料和醋拌过,就能杀死其中的肝吸虫,可以放心食用,但事实上一般的调味品,如酱油、醋、芥末、酒精等都很难杀死它们,就算把鱼片投入90℃热水中,煮的时间不足也不能将之杀死。

  因此生鱼片还是少吃为妙。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肝吸虫寄生在人体内,刚开始几乎没有任何症状,有些人甚至十几年都感觉不到它的存在,但等到发现时往往为时已晚,建议长期嗜吃生鱼片的人最好到医院检查,确诊是否感染。

  擅吃鱼胆解毒不成反中毒

  鱼胆是一味中药,中医常用它来治疗目赤胆痛、喉痹、恶疮等症。

  民间也因此流传吃鱼胆可以清热解毒、明目止咳的说法,所以尽管鱼胆味苦,总有人跃跃欲试。擅吃鱼胆极其危险,极易引发中毒甚至危及生命。

  专家指出,鱼的胆汁中含有水溶性“鲤醇硫酸酯钠”等具有极强毒性的毒素,这些毒素既耐热,又不会被酒精所破坏,因而无论将鱼胆烹熟、生吞,或是用酒送服,均可发生中毒。

  鱼胆中毒发病快,病情险恶,病死率高。中毒较轻者表现为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症状,严重者会出现肝大、黄疸、肝区压痛、少尿或无尿、肾区叩痛等症状,如果抢救不及时,可造成肝肾功能衰竭直至死亡。

  而患者中毒程度一般与鱼胆的胆汁多少有关,因此吞食较大鱼的胆更易发生中毒。

  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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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千万不能擅吃鱼胆,有食用要求的患者应在中医指导下合理摄入。

  空腹吃鱼可能导致“痛风”

  在减肥风潮日盛的今天,不少人喜欢只吃菜不吃饭,空腹吃鱼更是司空见惯的事情,但这却很可能导致痛风发作。痛风是由于嘌呤代谢紊乱导致血尿酸增加而引起组织损伤的疾病。

  而绝大多数鱼本身富含嘌呤,如果空腹大量摄入含嘌呤的鱼肉,却没有足够的碳水化合物来分解,人体酸碱平衡就会失调,容易诱发痛风或加重痛风病患者的病情。

  建议:

  个人在吃鱼肉前可先吃一些含碳水化合物的低脂食品,如杂粮粥、荞麦粉、芋头等垫底,用餐中间也可食用一些含淀粉的菜肴,如蒸甘薯、甜玉米、马铃薯等,以此平衡体内酸碱度,减轻嘌呤的危害,起到保护身体健康的作用。

  不可否认,鱼的确是很好的健康食品,但食鱼有道,才能对你的健康真正有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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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目前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卫生、预防保健、医学美容等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企事业法人或机构中,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或多方)当事人在提供医疗服务或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时存在过失,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但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所争议事实认识不同、相互争执、各执己见的情形。
  • 医疗事故责任包括三个方面,即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1、行政责任:医疗事故的行政责任主要表现为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2、民事责任:医疗事故民事责任性质,历来有不同看法,归结起来有二种,即合同责任和非合同责任。主张合同责任者认为医生的义务在于尽可能地为病人提供最好的医疗服务,对治疗过程中采取的方法,提供医疗服务的谨慎程度负责,因此,医生如果违背注意义务而造成病人人身伤害,就违反了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3、刑事责任:刑法第335条规定了医疗责任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在医疗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几种不属于的情形,在临床上将其称之为医疗差错、医疗意外、并发症、患方不配合治疗及疾病的自然转归等。(一)医疗差错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虽然由于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而给病员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结果,但尚未达到《条例》中所规定的严重程度。有的学者认为,医疗差错是指因诊疗护理过失使患者病情加重,受到死亡、残废、功能障碍以外的一般损害和痛苦。具体来说,医疗差错就是由于诊疗护理中的过失行为而给病员造成低于四级医疗事故的损害结果。也就是说,医疗差错与医疗事故的行为性质是一样的,只是由于前者并未达到法规规定的严重程度,而不能被认定为医疗事故。医疗差错本身又分为严重差错与一般差错。一般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医务人员虽有过失行为,但尚未给病员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也没有任何不良后果。严重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由于医务人员的诊疗护理的过失行为,给病员的身体健康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延长了治疗期间,给病员带来了痛苦,但并未造成病员其他不良后果。在医疗实践中,区分严重医疗差错与一般医疗差错的关键是对病员的身体健康是否造成影响,造成一定影响的,就属于严重医疗差错;未造成影响的,则属于一般医疗差错。(二)医疗意外医疗意外是指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了不良后果,以及在现有医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由此可以看出,医疗意外的发生,并非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所引起,而是由于病员自身体质变化或特殊病情所导致,其发生不是医务人员通过现代医学科学技术所能够预见和避免的。《条例》第33条规定的“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属于医疗意外。(三)并发症并发症是指某一种疾病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了与该种疾病相关的其他一种或者几种疾病的病理状态。这里所说的并发症,则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由于一种疾病并发另外一种或者几种疾病,而后者的发生是医务人员难以预料和防范的。因此,如果并非医务人员的诊疗护理过失所致,一种疾病并发另一种或者几种疾病所导致的不良后果,由于缺乏医疗事故的主观构成要件,不属于医疗事故。(四)患方不配合治疗患方不配合治疗是指因患者及其家属的原因延误诊疗而导致了不良后果。在医疗实践中,经常出现某些患者及其家属在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程中,不如实地向医务人员陈述病情、症状、病史,或者不遵守医嘱服药,不接受做必要的检查治疗等情况。因此,使得医务人员在病人发生意外情况时无法顺利找到真实病因,以至于延误治疗或者抢救时机,给病人自身造成不良后果。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医务人员不具有主观上的过失,因此不构成医疗事故,自然也就不应当承担法律上的责任。(五)医用产品损害医用产品损害是指因医疗机构使用医用产品而导致了不良后果。在医疗过程中,经常需要使用植入人体内部的产品,常见的如骨折内固定材料,如果这类产品的质量、灭菌、生物活性等指标有缺陷,植人人体后就可导致不良的后果。(六)非医疗意外非医疗意外是指患者在医疗机构住院诊疗(或门诊诊疗)期间,由于非医疗活动即患者自己的行为或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的不良后果。如晚期癌症病人的自杀行为,这些非医疗意外的发生,并非由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行为所引起,而是由于患者个人的行为或第三者引起。(七)疾病的自然转归疾病的自然转归,是指疾病经过治疗以后所达到的结果或指疾病自然发展的结果。在医疗实践中,某些疾病或疾病在某个阶段的治疗结果经常不为患者或患者的亲属所理解或接受,医务人员在整个医疗行为过程中均遵守诊疗规范,不存在任何过失。(八)非法行医行为非法行医行为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从事医疗活动,按照医师执业管理的规定,执业医师应当在规定的执业地点,执业范围内执业。执业医师违反上述规定的也是非法行医行为。(九)非人身损害纠纷所谓非人身损害纠纷是指医患双方争议的焦点不是诊疗护理引起的不良后果,而是其他非诊疗护理而导致的侵权行为,如患者就诊时,医护人员态度生硬、收费不合理,医生违反保密义务,未经患者同意,在中提及患者的姓名和病情,泄露涉及患者隐私的信息,侵犯患者的隐私权,造成患者的名誉受损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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