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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首现“十倍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11 01:09:5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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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本报讯(记者孙厚光通讯员陆红林石学文)买回一袋野鱼,不料吃出一颗牙齿。在工商部门的调解下,昨日,商家主动按照商品价款的十倍进行了赔偿。由此,在《食品安全法》实施的第一天,武汉市诞生了首例十倍赔偿案例。野鱼里吃出一颗黄牙齿5月20日,武汉

  本报讯(记者 孙厚光 通讯员 陆红林 石学文)买回一袋野鱼,不料吃出一颗牙齿。在工商部门的调解下,昨日,商家主动按照商品价款的十倍进行了赔偿。由此,在《食品安全法》实施的第一天,武汉市诞生了首例“十倍赔偿”案例。

  野鱼里吃出一颗黄牙齿

  5月20日,武汉市民谢小姐花9.3元,在武昌中南路良品铺子(中南二店,其工商注册名为小凤副食店)买了一袋野鱼,“结果吃到一颗黄牙齿。”谢小姐说,她按照包装袋上标注的“湖北土老憨生态农业开发公司”的联系方式,与对方取得联系。

  土老憨公司对此事比较重视,派一胡姓经理来汉处理此事。胡经理称,需确认此牙齿到底是哪一类动物的。然而,无论是硚口中山医院还是质监部门,都无法检测出牙齿具体归属哪一类动物,中山医院只能确认“非人齿”。之后,胡经理要求谢小姐通过其他途径确认牙齿类别,否则不予赔偿。

  “不管是什么牙齿,野鱼肉中有异物,就是不安全的。”一番奔波依然无果的谢小姐“气不过”,于5月底向中南工商所进行了投诉。

  商家主动提出十倍赔偿

  “今天上午,良品铺子相关负责人来到我们所,和谢小姐一起就赔付事宜进行了商谈。”昨日,中南工商所食品监管负责人万文生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他们先给此事定了性,即食品中含有异物就可视为问题食品,按照新的《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最高可以索赔十倍。

  据了解,谢小姐投诉时,其购买食品的小票已经丢失,而且其发现异物时也是将产品带回家后发生的,从举证角度上讲,无法确认该牙齿就是产生于此袋野鱼中。尽管如此,良品铺子中南二店有关人士依然表示愿意承担责任,但认为谢小姐800元的索赔金额过高。

  “我们再次进行调解,良品铺子方面主动提出按照十倍价款赔偿,也就是93元,同时赔偿谢小姐误工费、路费等407元,共计500元,双方最终握手言和。”万文生说,这是《食品安全法》实施后,武汉市第一例十倍赔偿案例。

  据悉,中南工商所目前正就湖北土老憨公司生产的清江野鱼进行深入检查,如果发现该产品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将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对公司及经销商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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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一条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第四十二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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