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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化肥用量60年增百倍 有毒物质危及食品安全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13 19:04:3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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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核心提示:不使用量的外部资源就成功地保持了土壤肥力和健康是百年西方农学家发现的中国农业最令人称奇之处。然而时至今日,中国的农业正在工业化之路上被大化肥、大农药、除草剂、添加剂、农膜、无机能等裹挟着一路狂奔。记者被告知,自上世纪70年代末以来

  核心提示:不使用量的外部资源就成功地保持了土壤肥力和健康是百年西方农学家发现的中国农业最令人称奇之处。然而时至今日,中国的农业正在工业化之路上被大化肥、大农药、除草剂、添加剂、农膜、无机能等裹挟着一路狂奔。记者被告知,自上世纪70年代末以来,短短几十年,我国耕地肥力出现了明显下降,全国土壤有机质平均不到1%。而与此同时,我国化肥用量及其增长速度也令人吃惊。

  法制日报记者 韩乐悟

  “科学认识植物生长调节剂”、“规范使用无害健康”、“已纳入农药严格监管”……

  无论专家如何解释和安抚,近日“裂瓜”事件中的“膨大剂”三字,已让不少消费者今夏吃西瓜“望大生畏”。但令人不安的又何止一个什么“剂”?

  “不管有没有害,什么要用它?”这句颇有代表性的疑问,实际上是在指向一个根本性的、农业生产方式的问题。

  记者近日获悉,目前我国化肥的平均施用量是发达国家化肥安全施用上限的2倍,但平均利用率仅40%左右;

  我国农药年产约170万吨,平均18亿亩农田每亩需要近两斤;

  我国每年约有50万吨农膜残留于土壤中,残膜率达40%......

  这些化学合成物质不仅污染了耕地、水等农业之本,还严重威胁到食品安全

  不使用大量的外部资源就成功地保持了土壤肥力和健康。这是一百年前西方农学家发现的中国农业最令人称奇之处。然而时至今日,中国的农业正在工业化之路上被大化肥、大农药、除草剂、添加剂、农膜、无机能等裹挟着一路狂奔。

  如今我们已深陷食品安全困境不得自拔。专家提醒,是否应该反思一下我们目前的农业生产方式?

  年约50万吨农膜残留于土壤 专家称其“白色恐怖”

  对“白色污染”问题,人们往往较关注城市中一次性塑料餐盒及购物袋等的使用与回收。但记者获悉,目前我国每年约有50万吨农膜残留于土壤中,残膜率达40%。农膜在农业生产中的大量使用而并不考虑其降解问题,令我国生态环境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加速了耕地的“死亡”。

  “我实地考察过几十个国家,从来没有见到一个国家像我国这样,大张旗鼓地推广、应用农膜,弄得全国山河一片"白"。”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研究员蒋高明如是说。

  长期致力于退化生态系统与退化农田修复的蒋高明,日前对记者讲起他在一些农村看到的几乎被清一白色塑料膜覆盖的农田、山坡的景象时,用“白色恐怖”来形容。

  据蒋高明介绍,大量残留在土壤里的农膜,在15-20厘米土层形成不易透水、透气的难耕作层。而最关键的是它没办法降解。有人研究了其寿命后得出结论:大概要7代人、140年还降解不掉。

  令人担忧的还有,在降解农膜的过程中,会有致癌物二恶英排放到空气中。比如有些勤快的农民将农膜从田里拣出来后就地焚烧,看似干净了,实际上低温燃烧排放的剧毒二恶英进入了农民身体和大气中,成为难以除掉的恶性污染物。

  在蒋高明看来,农膜是现代农业最垃圾的发明。人们利用它得到一部分增产后产生依赖。在脱离了传统锄地做法,不用有机肥、秸秆等养地,覆盖一层农膜就实现了保温、保水、除草、杀虫等目的,表面看是再好不过的事,但实际上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是在加速耕地“死亡”。无异于“杀鸡取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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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构成:(一)本罪的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包括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秩序和广大消费者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利。(二)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三)本罪的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本罪为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出于故意实施了在所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之行为,或者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仍然予以销售的行为,就构成本罪。如果有以上行为,造成受害人死亡、中毒或者健康受到损害,在量刑时作为量刑情节适用。(四)本罪的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 对于药品过期可能涉及到销售劣药行为,可以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三)超过有效期的;(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第七十三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如果基层法院执行不作为,建议申请提级执行;2、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二百二十六条【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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