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食品安全不能总在曝光后
导读:
□魏文彪
央视 《每周质量报告》3·15特别节目播出《“健美猪”真相》报道后,农业部第时间责成河南、江苏农牧部门严肃查办,并立即派出督察组赶赴河南督导查处工作农业部将彻查并责成有关地方和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随后向社会公布。 (3月16日《新京报》)
媒体报道河南孟州等地养猪场采用违禁动物药品“瘦肉精”饲养生猪,并有毒猪肉流向双汇之后,农业部第一时间责成河南、江苏农牧部门严肃查办,并派出督察组赶赴河南督导查处工作,体现出了对于查处使用瘦肉精饲养生猪违法现象的重视,也是当最限度防范该违法行为损害消费者健康的必要之举。不过,此次相关主管部门查办食品安全事件,与此前许食品安全事件一样,都是先由新闻媒体报道出来后主管部门再出面进行查处,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相关部门在监管与查处食品安全事件上的滞后与被动。
其实,我国当前并不缺乏有关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与政策。据报道,早在2002年2月,农业部就会同卫生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出台了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目录》,将“瘦肉精”列为禁用药品,并将“瘦肉精”列入年度例行监测计划;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规定新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对使用“瘦肉精”养殖生猪以及宰杀、销售此类猪肉的,将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另外,《食品安全法》、《刑法》等法律都对监管与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问题在于,有关食品安全监管与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法律法规再多,如果在实际中却不能得到切实执行,同样难以起到充分保障民众生命与身体健康的效用。
而我国诸多有关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与政策,之所以不能在实际当中得到切实执行,很大程度上与部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有关。部分商人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需要,难免会谋求通过违法犯罪行为获取大利益,如果此时一些监管部门及工作人员不作为,甚至为了牟取私利而充当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保护伞,则食品安全难有保障。而如果政府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能积极履行职责,则食品安全犯罪分子也就不敢胆大妄为。
此次河南孟州等地养殖场用“瘦肉精”饲养生猪事件曝光后,有关部门除了应当立即对相关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司法打击外,还应对那些不作为乃至存在腐败行为的政府监管部门及工作人员严厉问责,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置,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让不作为乃至存在腐败行为的监管人员付出沉重代价,并以此警示其他政府监管人员。与此同时,有关方面更应进一步抓好监管人员队伍建设,通过强化权力制约与防范腐败杜绝不作为现象出现。如此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力度,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才能将有关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落到实处,从源头上减少与杜绝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在更大程度上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引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