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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呼吁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 避免不必要恐慌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14 01:07:1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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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国政府部门官员和学术界专家15日共同呼吁,应加强对公众食品安全知识的普及,及时发布科学信息,重视风险信息的交流,避免消费者不必要的食品恐慌。在此间举行的首届“食品安全风险交流”论坛上,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研

中国政府部门官员和学术界专家15日共同呼吁,应加强对公众食品安全知识的普及,及时发布科学信息,重视风险信息的交流,避免消费者不必要的食品恐慌。

在此间举行的首届“食品安全风险交流”论坛上,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研究员陈君石说,在食品安全方面,风险不同于危害。食品危害,比如食品中存在的致癌物、重金属、农药残留,会对健康产生不良影响。

陈君石说,食品风险则客观存在,只能通过有效管理将食品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控制各种危害产生不良作用的可能性及其强度。应对风险进行分析评估,引入风险交流机制,使食品安全信息在政府、学术界、食品行业、媒体和消费者之间得到及时、准确、透明的沟通,以消除公众对饮食安全的信任缺失。

与会的50多位政府部门、学术界、食品行业和媒体代表一致认为,中国当前食品安全风险交流比较薄弱,对公众食品安全科普力度低,许多科学信息没有能够在相关机构、团体和个人之间及时沟通,造成了认识和行动上的不一致,不利于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处长曹中生说,消费者中产生的一些不必要的恐慌,是由于缺乏食品安全常识以及不熟悉食品生产重要环节引起的。而这种不必要的恐慌,却对整个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了混乱,同时也使生产者和经营者承受了巨大压力。

针对食品安全事件,美国国际食品信息中心总裁施密特在论坛上介绍了美国应对食品风险交流的一些状况。他所在的国际食品信息中心的使命是向健康专业人员、媒体人士、教育人员、政府官员和大众有效传播关于食品安全和营养方面的科学信息。该组织专门制定了针对新闻从业人员的资源指南,为媒体提供300多个专家的联系方式,以便于及时、准确向公众传播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

与会专家建议,有关部门需设立专业风险交流机构,借鉴国际经验,加大对食品安全风险交流的投入。会议还就转基因食品安全性,以及食品添加剂安全性等问题进行了讨论。

此次论坛由国际生命科学学会中国办事处、中国疾控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以及《环球》杂志共同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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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综上,退货是需要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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