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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天气细菌生长繁殖活跃 夏季谨防变质食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09 07:53:3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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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进入夏季,特别是伏天,天气炎热,细菌的生长繁殖也日益活跃。大多数致病菌(如沙门氏菌、志贺氏菌、致病性大肠杆菌、副溶血性弧菌等)最适合生长的温度为37℃,一个细菌在适当的气候及营养等条件下,经6小时可繁殖成26万个。高温天气给致病菌提供了良好的生长




进入夏季,特别是伏天,天气炎热,细菌的生长繁殖也日益活跃。大多数致病菌(如沙门氏菌、志贺氏菌、致病性大肠杆菌、副溶血性弧菌等)最适合生长的温度为37℃,一个细菌在适当的气候及营养等条件下,经6小时可繁殖成26万个。高温天气给致病菌提供了良好的生长繁殖条件,食品一旦被病源菌污染,在短时间内可迅速繁殖至致病数量,人们进食受到致病菌污染的食品后,常于2至48小时内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消化道症状,并常伴有发烧。专家提醒消费者,要谨防变质食品。

一、讲究饮食卫生。尽量不吃生鲜或未经彻底加热的鱼、虾、蟹、蛙和水生植物;对肉禽和水产品要高温消毒才能进食;不喝生水、不吃生的蔬菜;不用盛过生鲜水产品的器皿盛放其他直接入口的食品;加工过生鲜水产品的刀具及砧板等必须清洗消毒后方可再使用,生熟食品的砧板和刀具等要严格分开;不吃死的虾、甲鱼、牛蛙、蟹等水产品。

二、正确选择食品的购买场所。最好到具有经营资格、信誉好、讲诚信的商场、超市购买。不要到没有食品卫生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商店和流动摊贩处购买食品。

三、注意食品包装标识是否齐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食品外包装上必须标明商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厂名、厂址、电话、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号等内容,消费者要注意选购包装标识齐全的食品。

四、注意查看食品的生产日期或失效日期。《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限期使用的商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尤其是食品,不仅要认真察看其是否超过失效日期,还要认真察看其是否临近失效日期。临近失效期的食品亦不宜过多购买,以防保质期内食用不完全而造成浪费或超过保质期继续食用危害身体健康。

五、注意选购已获国家认证并标注有绿色食品、“QS”(食品安全认证)等标志的食品。国家针对绿色食品实行绿色食品使用标志,从2004年4月1日起,国家对米、面、食用油、酱油、醋5类食品实行市场准入,要求此5类食品必须通过“QS”认证,并在外包装上加贴“QS”标志及准入证号,才能上市销售,消费者要注意选购。

六、食物中毒要及时就医。如果吃了不洁净的食物,特别是水产品、肉禽产品,发现有中毒现象时,一定要到医院及时就诊治疗,查清病因,注意防护,防止交叉感染,并向卫生部门报告。

七、注意提高食品消费安全防范意识。主动索要、妥善保管购物凭据,如出现问题可作为投诉或申诉的重要依据。如发现购买到假冒伪劣食品,要及时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工商部门举报,在保护自身利益的同时,便于有关部门及时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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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销售者售出的产品具有一般质量问题的,即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1.修理。产品虽然存在质量问题,但经过修理即可符合质量标准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销售者进行修理。2.更换。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但通过修理仍不能符合质量标准的,可以要求更换。3.退货。如果存在产品质量问题严重,难以修复,或者由于修理、更换时间的延误,消费者已不再需要该产品,有权要求退掉产品。4.赔偿损失。产品因质量不合格导致严重毁损或灭失,不能修理、更换或退货的,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可要求赔偿损失。另外,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形式还有支付违约金、重作、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
  • 消费者的获得赔偿权是指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所谓求偿权,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中规定得很明确,即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由于经营者的过失或故意,可能会使人身权或财产权受到侵害。这里的人身权包括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等,财产损害则包括直接的财产损失和间接的财产损失。因此,对于商品的购买者、商品的使用者、接受服务者以及在别人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过程中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其他人而言,只要其人身、财产损害是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而引起的,都享有求偿权,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服务者均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论其是否有过错,除非是出于受害者自己的过错,如违反使用说明而造成的损害,则商品的制造者、销售者不承担责任。按照法律规定,消费者除因人身、财产的损害而要求获得赔偿损失这一最基本、最常见的方式之外,还可以要求其他多种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如修理、重做、更换、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等。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 (一)填补损害填补损害,是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救济手段。通过赔偿损失,使受害方的权益得到尽可能的弥补。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一方面对于受害方因离婚而导致的可以用财产进行直接衡量的物质损害给予直接弥补;另一方面,对于精神损害,虽然不能用财产衡量,但以财产方式进行弥补也尽可能地将离婚为受害人带来的伤害降至最小。(二)精神补偿与抚慰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抚慰金,是一种特殊赔偿金,兼具补偿和抚慰双重功效。夫妻本是特定人身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主体,具有亲密的感情关系,一旦一方受到对方的外遇侵害,其精神打击之大。因此,由过错方赔偿受害人的精神损害,有助于受害人恢复身心健康。虽然精神损害难以用财产弥补,但财产的价值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满足人的需要,至少可以保证受害人在正常的婚姻关系解体之后又足够的物质条件去调整和缓和因此受到的打击,重新设定新的人生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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