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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第88条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9 00:41:0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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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核心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8条应该怎样释义呢?食品安全法第88条规定的是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食品安...

  核心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8条应该怎样释义呢?食品安全法第88条规定的是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食品安全法第88条的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8条释义:

  【法律条文】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释义】

  本条是关于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食品安全事故是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一般包括食品生产企业、流通企业、餐饮服务企业,以及发生了食品安全事故的其他单位。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如2003年3月19日,辽宁省海城市部分小学生及教师饮用豆奶,引发食物中毒。其中涉及2556名小学生,中毒人数达292人。2006年,北京发生了因食用福寿螺导致数十名消费者患上广州管圆线虫病的事故。2008年问题奶粉事件,造成全国范围内的成千上万名婴幼儿患上肾结石,影响极为恶劣。

  食品安全事故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处置,会导致危害后果扩大。因此,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处置,包括对受到事故危害的病人及时送医院救治,同时封存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以防止事故的危害扩大。同时,事故发生单位还要履行报告义务,及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与事故有关的各种证据。如果事故发生单位没有遵守上述规定,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page]

  这里应当指出三点:

  第一,关于执法主体。本条的执法主体仍然是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如果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在食品生产环节,则由质量监督部门进行处罚;如果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在食品流通环节,则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处罚;如果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在餐饮服务环节,则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罚。

  第二,关于责令停产停业和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责令停产停业和吊销许可证,在学理上称作行为罚。责令停产停业,是指行政机关责令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停止生产或者停止营业进行整顿,以改正违法行为的处罚形式。吊销许可证是指行政机关剥夺违法行为人已获得的从事某种活动的资格的处罚形式。由于责令停产停业和吊销许可证都是比较严厉的处罚种类,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法部门必须适用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同时要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执法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并承担听证的费用。在听证会上,负责案件调查的人员要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同时当事人有权进行申辩和质证。

  第三,负责给予吊销许可证处罚的执法主体是原发证机关,即谁发证,谁吊销;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是某个餐馆,由于该餐馆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是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如果该餐馆有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则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吊销该餐馆的餐饮服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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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
  • 处罚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主要有简易程序的处罚决定、一般程序的处罚决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等。下面,关于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方式。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查验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号牌、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等牌证以及机动车和驾驶人违法信息。对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车辆驾驶人违法行为调查的,还应当查验其他相关证件及信息。(一)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交通警察当场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1、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2、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3、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4、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5、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二)一般程序处罚决定对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未适用简易程序且不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按照下列程序实施:1、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2、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3、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4、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5、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6、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三)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警告,是指对违法行为予以告诫和谴责,申明其违法行为已经构成违法,要求其以后不得再有类似行为的一种以影响行为人声誉的强制批评手段。罚款,是对违法行为人依法强制收取钱款的制裁,使行为人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一种严厉手段。暂扣驾驶证,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有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实施的在一定时间内取消其驾驶资格的一种强制性手段。吊销驾驶证,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严重违反道路安全法律、法规的持有机动车的驾驶人员,实施的剥夺其驾驶资格的一种严厉强制性行政处罚手段。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秩序的行为人,短期内强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法律责任部分从主体上划分主要有三方面构成,包括非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驾驶人以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和单位,在处理各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区分各种主体的不同责任,严格遵循相关法条关于处罚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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