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食品安全法 > 食品安全法规 > 关于销售包装中独立包装标识问题的答复意见的函(函[2009]103号)

关于销售包装中独立包装标识问题的答复意见的函(函[2009]103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31 07:28:35 人浏览

导读: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文号】函[2009]103号【发布日期】2009-08-04【生效日期】【效力】【备注】中国商业联合会:《关于对销售包装中各独立包装标签标示问题的咨询函》(中商会函[2009]82号)收悉。经研究,现提出如下答复意见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函[2009]103号
【发布日期】 2009-08-04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中国商业联合会:

  《关于对销售包装中各独立包装标签标示问题的咨询函》(中商会函[2009]82号)收悉。经研究,现提出如下答复意见:

  1.将端午礼盒作为最小销售单元,且盒中装有不同种类、多个独立包装食品的,应当按照《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予以标注。

  2.将盒装月饼作为最小销售单元,且盒中无其他品种食品的,应当按照《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予以标注。

  此复。

  二○○九年八月四日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