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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全国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专项整治工作(国质检食监函[2006]第523号 )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30 10:57:59 人浏览

导读: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文号】国质检食监函[2006]第523号【发布日期】2006-7-11【生效日期】2006-7-11【效力】失效【备注】阶段性工作,时效已过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总局2010年第19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国质检食监函[2006]第523号
【发布日期】 2006-7-11
【生效日期】 2006-7-11
【效 力】 失效
【备 注】 阶段性工作,时效已过 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总局2010年第19号公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近年来,全国质检系统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开拓创新,真抓实干,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成效显著,食品生产加工领域质量安全整体形势趋于好转。但是遍布全国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安全隐患仍然很多。为将食品生产加工业整治工作进一步引向深入,总局决定自2006年 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一行动,开展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专项整治

目前我国的食品生产加工业规模化程度不高,现代化生产加工手段与自给自足的生产加工模式并存,实施有效监管难度很大。整顿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严格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的管理,是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具体体现。为此,总局决定自 2006年8月1日至11月30日,全国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集中力量,针对各地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突出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做到“摸清底数、两严一打一提高”,即一要摸清基本数量、基本情况和突出问题,二要严密监管、严格责任,三要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四要全面提高食品生产加工业整体水平,为全面规范提升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质量控制能力打下良好基础。

二、调查摸底,因地制宜,明确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

(一)摸清底数,分类监管。

1.全面调查,掌握底数。2006年8月1日至9月30日,为全面调查摸底阶段。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依靠地方政府,依靠基层,充分发挥“三员”的作用,对辖区内所有食品生产小企业小作坊是否取得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生产经营食品种类及条件等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无论是否取得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是否处于停产状态,或者本地注册异地生产的,均要纳入调查范围,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各地要在全面掌握本辖区食品生产小企业小作坊的基本数量、证照情况及生产经营情况的基础上,全面建立企业基本档案,实行动态监管。

2.明确分类,区别监管。各地要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按照企业是否证照齐全将本辖区内的企业分为三类,针对不同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一是“三证齐全”,规范提高。即对已经获得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市场准入制度进行监管,对于产品质量好的,要作为“优质食品、优良品牌和优秀企业”对象进行培育支持,充分发挥其龙头带动和示范作用。二是“无证生产”,严格查处。即对有证有照但没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已纳入准入制度管理产品的企业,要帮助企业建立标准化体系、计量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尽快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对无证生产的,要依法查处;对生产条件不符合质量安全基本要求且地处偏远地区的企业,纳入小企业小作坊专项监管,要通过整治和帮扶,逐渐满足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必备的质量安全控制基本条件。三是“无证无照”,坚决取缔。即对没有营业执照和/或卫生许可证的企业,一方面要督促引导其尽快获得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使其纳入监管范围和视野;另一方面要将企业名单报告当地政府,提请政府对拒不申领证照的企业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取缔。[page]

(二)明确任务,重点突破。

1.重点问题。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结合本地区食品生产的特点,明确整治工作的重点产品和重点问题。要将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超范围和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三无”食品和生产环境脏、乱、差作为此次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如肉制品加工企业使用工业沥青脱毛、使用病死畜禽做原料的问题;罐头等食品超范围使用防腐剂的问题;酱腌菜、蛋制品及酿造食品企业非法使用工业盐的问题;小麦粉、方便面、米粉中超量使用过氧化苯甲酰,超范围使用着色剂日落黄,非法添加着色剂二氧化钛、处理剂溴酸钾、增筋剂硼砂的问题;糕点中超范围使用蓬松稳定剂明矾的问题;粉条中超范围使用色素亮蓝,超量使用漂白剂二氧化硫的问题;葡萄酒中超范围使用着色剂苋菜红、甜味剂的问题等等。
2.重点地区。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地区是广大农村地区和城乡结合部,特别是开展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百千万工程”确定的食品安全问题或隐患比较突出的城乡结合部和村镇地区。总局要确定一批重点整治的地区及重点整治的小企业小作坊,并通报省级人民政府;各省要确定一批重点整治的地区及重点整治的小企业小作坊,并通报地市级人民政府。

各县级和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将调查摸底情况和重点整治地区和企业名单,于10月底前报告当地政府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将上述情况,于11月15日前报质检总局。

三、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专项整治的具体措施

(一)及时将“无证无照”企业报当地政府予以取缔。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调查摸底工作中,要将证照不全的企业,建立档案,及时将企业名单报告当地政府,提请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取缔。对愿意取得证照,继续生产经营的,要建议当地政府督促引导其限期获得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纳入日常监管范围。

(二)坚决取缔城镇及周边无生产许可证生产食品的企业。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按照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实施进度和无证查处的要求,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白酒、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肉制品、乳制品、饮料等食品为重点,加大无证查处工作力度。对在大中城市及周边地区无证生产的企业,坚决停止生产,不取得许可证,不得恢复生产;对小城镇及周边地区,暂时不能停止生产又达不到准入条件的企业,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商地方政府,确定企业名单,确定整改要求,确定整改期限,到期仍不能达到准入要求的企业,一律报请政府取缔。

(三)开展重点产品专项检查,切实提高行业整体水平。

各地在此次全国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专项整治工作中,将桶装饮用水、白酒、罐头、膨化食品、含乳饮料、婴幼儿米粉、婴幼儿配方奶粉、小麦粉等8类食品列入2006年全国重点食品专项检查(检查细则另发)。各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对本辖区内上述8类产品的所有生产企业进行全部抽样检测,并将本省专项检查结果在2006年12月15日前以电子文本和纸质文本两种形式报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同时,将专项检查结果报告地方政府,总局将对2006年全国重点食品专项检查结果通报各省级政府。总局将通过年度滚动形式,每年确定全国重点专项检查食品开展集中治理,逐步提高整个行业的整体质量安全水平。

(四)严密监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

对有证有照但生产条件差、达不到准入要求,而当地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离不开,且正规企业产品不能正常供应,地处偏远地区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在地方政府允许的前提下,可以允许其有条件地存在,采用专项监管措施,进行严密监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列明企业名单,并报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page]

编辑:food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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