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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对蜜饯产品生产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通知(国质检食监函〔2010〕110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29 18:39:14 人浏览

导读:

【发布单位】国家质检总局【发布文号】国质检食监函〔2010〕110号【发布日期】2010-03-08【生效日期】【效力】【备注】各
【发布单位】 国家质检总局
【发布文号】 国质检食监函〔2010〕110号
【发布日期】 2010-03-08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针对近期一些地方反映蜜饯产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添加剂比较严重的情况。总局决定组织对蜜饯产品生产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全部蜜饯产品生产企业。对检查发现停产(含季节性停产)的企业,应要求基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书面通知(或公告)有关企业恢复生产时及时报告,并对其恢复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检查内容

(一)检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情况。

根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质检总局2009年第119号公告)的要求,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通知辖区内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蜜饯产品生产企业进行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企业应当重点自查生产过程中使用食品添加剂是否符合GB2760及卫生部公告中允许蜜饯产品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范围、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的要求;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存贮、保管、领用、投料等相关管理记录等;蜜饯产品出厂检验记录。省级质监局根据公告对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及企业自查情况的重点问题进行检查核实。

(二)抽样检验产品。

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在生产线、企业成品库房待检区、已检区抽取样品,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国家级食品检验机构(包括质检中心、检验检疫重点实验室)进行检验。抽样数量为从同一批次产品中抽取6件(总量不少于2kg),其中4件(总量不少于1.5kg)用于检验,2件留样封存在承检单位备查。检验项目如下: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依据

检 测 方 法

1

苯甲酸

GB 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 5009.29《食品中山梨酸、苯甲酸的测定》

[page]

2

山梨酸

3

糖精钠

GB/T 5009.28《食品中糖精钠的测定》

4

安赛蜜

GB/T 5009.140《饮料中乙酰磺胺酸钾的测定》

5

甜蜜素

GB/T 5009.97《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测定》

6

合成着色剂(视产品色泽而定)

GB/T 5009.35《食品中合成着色剂的测定》

GB/T 5009.141《食品中诱惑红的测定》

7

二氧化硫残留量

GB14884《蜜饯卫生标准》

GB/T 5009.34《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

8

GB/T 5009.12《食品中铅的测定》[page]

9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GB/T 4789.24《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糖果、糕点、蜜饯检验》

三、有关要求及结果报送

检验结果由各省级质监局统一汇总。工作中要做好问题样品的复检和沟通。请于2010年4月30日前将监督检查情况报告及统计表、抽样检验结果报送总局食品司(表格报送格式见附件)。各单位要严肃纪律,有关检验结果不得擅自对外公布。执行中的技术问题,可咨询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尹华涛,010-82479281;曹红,010-82479291;电子邮件:cfqs@cfqs.org)。食品司联系人:张艳阳、刘万臣(联系电话010-82262232、82260724;传真010-82260724;电子邮件spszwc@aqsiq.gov.cn)。

附件:1. 蜜饯产品监督检查情况统计表

2. 蜜饯产品抽样检验结果汇总表

3. 监督检查经费决算表和经费决算简表

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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